本标准的4、5、6、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WS/T197-2001《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同时废止。
对急性铀中毒的诊断目前没有可以借鉴的国际标准。本标准是根据现有文献资料和既往实践经验编制的,其中铀的剂量估算部分引用了有关的国家标准(GB/T16148-1995)。考虑到急性铀中毒以急性中毒性肾病为主证,国内将发布中毒性肾病的诊断标准,另外还将编制与发布直接针对铀的剂量估算标准,因此本标准的使用者应关心和参考日后将发布的上述两个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世荃。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acute uranium intoxication
GBZ108-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急性铀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铀化合物职业性急性暴露后发生的急性铀中毒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急性铀中毒(Acute uranium intoxication)
急性铀中毒是短时间内经不同途径摄入过量天然铀化合物,因化学损伤引起的以急性中毒性肾病为主证的全身性疾病。
4 诊断原则
根据铀化合物急性暴露史,铀化合物种类,摄入途径,估算的肾内最大铀含量,以及临床表现与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诊断。
5 诊断指标
5.1 肾内铀含量
5.1.1 考虑可能已经发生铀化合物急性暴露时应尽早开始收集每日尿样,测定尿内铀含量,给出mgU/L和/或mgU/24h,2周后可减少收集和测定次数。假如合并体表面铀污染,应测定体表面污染的水平与面积。
5.1.2 按GB/T16148附录氏根据暴露的铀化合物种类,摄入途径,气溶胶粒子的粒径和暴露不同时间后的尿铀值估算铀的摄入量、吸收量和肾内最大铀含量(mgU)。必要时应估算出不同靶器官在一定时间后的待积当量剂量与待积有效剂量。[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