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韩卫中,蒲邓煤矿北采区生产副矿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采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
8.任光明(曾用名任天兴),蒲邓煤矿有限公司总经理。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9.郝建栋,蒲邓煤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事故发生后逃逸被抓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0.张蒲龙,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驻蒲邓煤矿安全监察员。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1.姜茂功,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克城煤管站站长。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2.黄剑,临汾市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蒲县中队克城小队队长。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13.张七斤,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工作失职,在对蒲邓煤矿进行复产验收中收受蒲邓煤矿5000元人民币,临汾市检察院已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16人。
其中:
1.王文峰,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纠察分队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警告处分。
2.张雁庭,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3.尉文典,蒲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党支部书记(已免去局长职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4.刘卫东,蒲县克城地矿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建斌,蒲县克城镇派出所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邱锁林,蒲县公安局民爆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王强,蒲县克城镇党委副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范维胜,蒲县克城镇党委副书记、镇人民政府镇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煤矿及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处理
依法没收蒲邓煤矿违法非法生产销售煤炭所得1314.5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2629万元,共计3943.6万元。依法吊销蒲邓煤矿相关证照、实施关闭。
责成临汾市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