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
会员登陆可自行发布信息
首页资讯供应求购招商招聘展会社区
长期信息合作请联系:QQ66821730
安全生产--> 新闻中心法规标准安全文集安全文化安全评价HSE体系工伤保险典型案例重要文献工具词典培训教程试题库培训课程企业资料安全生产月安全应急预案健康人生
应急预案
我 要 找
标题 内容 作者
安全文化订阅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 您的位置: 机电之家-->安全生产栏目首页-> 法规标准 -> 国家法律 --> 安监总局令 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阅读安全生产相关资料
安监总局令 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本文作者 未知 摘自 机电之家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文共有 3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点击

 安监总局令 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资料
  • 边坡坍塌 掩埋3人
  • 矿山开采谨防滥采超采造成塌陷
  • 山西临汾市蒲县蒲邓煤矿“5.5”重大矿难处理结果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 淮阴工业园区电网发展规划顺利通过初审
  • 济菏高速平阴段举行全省首次突发事件应急演习
  • 福建:因灾大面积电网事故应急预案出台
  • 山西同煤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11.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 云南曲靖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1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 注册安全师考试安全评价题91题
  • ⊕这地方投资政策最优
    ⊕568份机电行业研究报告
    ⊕机电项目招商啦
    ⊕谁把我买了?
    ⊕机电行业展会大全
    ⊕十万企业抢登行业网址大全
    机电之家会议开通
    ⊕每日最新求购信息
    ⊕安全生产为了谁?
    ⊕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
    机电之家(中国)安全生产中心资讯版权声明:
    1、凡注明“机电之家采编”字样的所有作品均系本网原创,版权归机电之家所有,任何媒体摘编或享用本作品,需注明文章来源。违反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网(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达更多资讯,本网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如在资讯、广告等方面想与本网合作,请致电:0571-87774297。Email:donemi@hz.cn

    ·工程项目经理培训
    ·欧姆龙PLC编程维护培训
    ·杭州西门子PLC应用培训
    ·模具加工设计培训
    ·变频器维修培训
    ·安全员认证培训
    ·电工培训


    ·招聘项目管理人员
    ·首席技术执行官
    ·自控工程师
    ·数控编程学徒
    ·总工程师
    代理
    [代理] 寻求地区代理
    [代理] 电工产品诚招代理..
    采购
    [采购] 电动车控制器外壳
    [采购] 高品质缓冲器
    论坛最新话题
    ·超级搞笑的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flash大全
    ·最新的搞笑图片
    ·工控行业应用软件下载
    合作网站:
    | 中国机电网机电之家安全生产网 | 机电论文 | 机电论坛 | 机电设备贸易 | 机电网址大全 | 浙江机电网 | 陕西机电网 |
    中国展会网 | 中国会展网 |环球会展网 | 展会中国机电产品网 | 机电人才网 | 中国工控网 | 五金工具网 |
    友情连接:
    | 中国机电网 | 哆来咪网 | 中国工控网 | 行业培训网 | 中国工程机械网 | 机电一体化网 | 电工园地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合作 | 付款方式 | 使用帮助 | 安全生产网 | 会员助手 | 友情链接
    电话:0571-87774297(杭州) 传真:0571-87774298(杭州)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66821730(技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58733127(审核)
    机电之家 安全生产网 站所共享的机电类安全典型案例、安全重要文献、安全工具词典、安全培训教程 、安全试题库、安全健康人生、安全企业资料、安全
    生产月资料、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新闻、安全法规标准、安全文集、安全文化资料、安全评价资料、HSE体系、 工伤保险等都是来自会员发表或
    网上收集发表。如果有任何侵犯您权益的地方,请联系我们,我们将马上进行处理。
    企业登陆可自行免费发布资料,本站代发布邮箱为88ctv@163.com
    Copyright 2007 anquan.jdzj.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安全生产网
    技术支持:安全生产网 mailto:88ctv@163.com
    免费发布信息主办:浙江-杭州-安全生产网网络运营部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