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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蒋成辉,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后所分局局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4. 敖成壁,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党委书记、局长。涉嫌滥用职权罪。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2人。其中:
1. 肖焕春,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后所分局职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 董默,中共党员,富源县煤炭工业局中安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刘永家,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党委副书记、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 徐尤坤,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党委书记、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 孙家奇,富源县林业局党总支书记。2003年1月至2006年10月任中安镇镇长、党委副书记。期间,明知富源县关闭矿井情况呈报表中遣散职工花名册、矿井建设投入统计表以及关闭井口前后照片是伪造的,却在关闭矿井情况呈报表上签字同意上报,对此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 王绍江,中共党员,富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7. 胡永海,中共党员,富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负责火工品审批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8. 袁常德,富源县后所镇党委书记。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 陈金林,富源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 彭志能,富源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1. 张浩兴,中共党员,南方电网集团富源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煤矿的处罚及对有关部门的处理
没收昌源煤矿违法所得734.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3674万元。
依法关闭昌源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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