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汶川县“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批复
(国经贸安全[2001]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关于汶川县“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川府[2000]78号),国务院办公厅已交我委研究办理。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 1999年7月18日,你省阿坝州汶川县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形成了《四川省人民政府“7·18”事故调查组关于汶川县“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 同意《报告》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 同意《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请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的党纪处理,请按党纪有关规定办理。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 请认真落实《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汶川县“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川府[2000]78号)
国务院:
1999年7月18日,我省阿坝州汶川县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该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已经结束。省政府对《四川省人民政府“7·18”事故调查组关于汶川县“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审查,同意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性质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我们将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抓好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一方平安。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7·18”事故调查组关于汶川县“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上,请予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7·18”事故调查
组关于汶川县“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1999年7月18日上午9:30时左右,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一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按照国务院令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迅速成立了以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安办主任、劳动厅副厅长陈璞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在省、州事故调查组的共同努力下,经过现场勘察、深入企业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并经认真分析,基本查明“7·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 事故发生时间:1999年7月18日上午9:30时左右。
(二) 事故发生地点: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白花乡圣音寺滴水岩(国道213线1012km-240m)。
(三) 事故单位:四川省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公司。
(四) 事故车辆:车主李群于1998年5月购车,1999年1月1日与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公司签订《客车合作经营合同》。车牌号川U06296(自编号73251),车型峨嵋牌EM6700,核定载客28人,实际载客37人。
(五) 事故当事人:车主李群,女,33岁,阿坝州红原县人。驾驶员胡宁,男,34岁,成都市人,1995年7月办理驾驶证,1999年3月由汶川县运管所办理客运车准驾证,驾驶执照A证,驾驶证号510103650712003。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