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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省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平台,在地震发生时迅速判断地震的规模、影响范围、损失等情况,并据此提供地震应急所需的信息及对策,保障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科学决策、合理调度和正确处置。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破坏性地震临震应急
破坏性地震临震是指省政府发布即将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预报后的状态。县政府接到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后,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临震预报区的防震工作,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赴有关乡镇(街道)检查、协调处理有关事项,适时向预报区发布避震撤离通知。
县地震办与上级地震部门保持不间断联系,取得震情趋势判断。
建设、水利水电、供电、通信、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对预报区的城县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护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公安部门加强预报区的社会治安管理,武警天台中队对党政机关、电台、电视台、金融等重要部位加强防卫。
宣传和地震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民政、粮食、卫生、医药等部门做好救灾前期准备工作。
如发生强烈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则按前述地震应急响应分级,进入地震应急反应程序。
7.2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处置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地震谣传,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地震部门迅速查明地震谣传的来源、波及范围、产生原因和背景,立即报告县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
县科技局(地震办)根据省、台州市地震局的震情趋势判断及谣传动向,确定地震谣传性质,确定宣传口径,及时开展辟谣,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地震部门关于地震谣传情况的汇报,部署地震、宣传、公安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澄清和平息地震谣传。
如事态严重或加剧,可请省地震局派出工作组协助平息谣传。
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谣传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者开展教育,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县政府负责将应急情况报告省、台州市政府,并抄送省、台州市地震局。
7.3特殊时期戒备
在本县举办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科技局(地震办)进行应急戒备,加强震情值班,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政府。
7.4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海域发生地震,使我县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毗邻地区的群众大量进入我县境内避难,县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台州市政府,并抄送省、台州市地震局,在省、台州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
8 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和演习
8.1.1公众信息交流
地震、宣传、科技、教育、文广、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8.1.2培训
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公安地震紧急救援队(兼职)及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参加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8.1.3演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适时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8.2监督检查
县应急办、县科技局(地震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天台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8.3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科技局(地震办)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台州市地震局备案。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县科技局(地震办)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科技局(地震办)承担。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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