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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震应急预案
本文作者 不详 摘自 机电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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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5)市政府领导视情况赶赴震区(若省政府领导到现场,协助省政府开展救援工作),指导抗震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6)市级民政、建设、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派出工作组到灾区协助救灾工作。

(7)市防震减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震区有关部门协助省地震局进行震害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

4.3.3 较大破坏性地震(6.0~6.4级)应急反应

(1)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2)市防震减灾局立即派出前方工作组到地震现场开展工作,适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①立即召开昆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②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作紧急动员,指挥现场救灾工作;配合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

③启动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将第一批紧急救援力量投入现场工作,其余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④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⑤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⑥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震区(若省政府领导到现场,协助省政府开展救援工作),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⑦市级民政、建设、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派出工作组到灾区支援救灾工作。市级各部门对口支援灾区抗震救灾。

⑧按有关规定,市政府举行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⑨市防震减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震区有关部门协助并参与省地震局进行震害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

4.3.4 特大破坏性地震(6.5级以上)应急反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昆明地区发生6.5级以上的地震,视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1)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2)市防震减灾局立即派出前方工作小组到地震现场开展工作,适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后方工作组24小时密切监视震情、及时会商。全局全力以赴投入工作,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①立即召开昆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②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作紧急动员,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③紧急启动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全部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施救。

④迅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请求国家支援。

⑤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请驻昆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⑥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震区,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⑦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⑧市级民政、建设、水利、教育、卫生等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组织对口支援灾区救灾工作。

⑨ 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政府举行震情和灾情新闻发布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⑩市防震减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震区有关部门协助省地震局进行震害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

5 应急组织和及其职责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及灾情,按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5.1 抢险救援组

组成单位:昆明警备区、武警昆明支队、昆明公安消防支队

组 长:昆明警备区首长

副 组 长:武警部队首长和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首长

主要职责:调派部队及民兵寻找营救伤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的调运;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和排除险情;负责预防和扑灭火灾等次生灾害;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等。

5.2 医疗、防疫组

组成单位: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驻昆部队医院等

组 长:市卫生局局长

副 组 长:驻昆部队医院首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医疗所和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筹集和储运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等。

5.3 震情监视组

组成单位:市防震减灾局、部分县(市)、区防震减灾局(办)

组 长:市防震减灾局局长

主要职责: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预报强余震;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编写震情简报。

5.4 物资供应组

组成单位:发改委、经贸、商务、民政等部门

组 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副 组 长:市经贸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领导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管理以及外援物资的接收、分发和转运工作。

5.5 通信组

组成单位: 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昆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中国移动昆明分公司、中国联通昆明分公司、昆明电信局、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总经理、邮政等部门

组 长:市政府信息办公室主任

副 组 长:昆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领导

主要职责:协调各电信运营单位,组织力量及时抢修震区通讯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5.6 交通运输组

组成单位: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

组 长:市交通局局长

副 组 长:市交通局、市市政公用局领导

主要职责: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等有关交通设施;消除路障;负责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和灾民的疏运。

5.7 治安保卫组

组成单位:公安、武警等部门

组 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 组 长:武警昆明支队领导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震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负责保卫震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系统、救灾物资和监狱安全。

5.8 工程抢险组

组成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昆明供电局、市防震减灾局、

组 长:市建设局局长

副 组 长:市市政公用局领导

主要职责:调查震区重要水利、电力、煤气、供排水、次生灾害源等设施的破坏情况;评估震后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时组织抢险、排险和修复,以及房屋的抗震加固工作;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5.9 灾民安置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

组 长:市民政局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5.10 应急资金筹办组

组成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等。

组 长:市财政局局长

副 组 长:市民政局领导

主要职责: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发放和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提出并经市政府批准向省、国务院申报救灾经费及向国内外请求援助计划。

5.11 宣传报道组

组成单位:市新闻办、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等部门。

组 长:市新闻办主任

副 组 长:市广播电视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震情灾情的询问;做好经市政府批准的新闻发布工作。

5.12 震灾经济损失评估组

组成单位:市防震减灾局、民政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等部门。

组 长:市防震减灾局局长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次生灾害;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6 宣传报道

地震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6.1 4.9级以下地震原则上不作宣传报道。但造成昆明市区有感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可由昆明日报、昆明电视台、昆明人民广播电台播发简要报道。

6.2 5.0-5.9级地震由昆明日报、昆明电视台、昆明人民广播电台作适度宣传报道。

6.3 6.0以上级地震各新闻单位按规定全力作好宣传报道。

6.4 新闻稿必须先送市政府新闻办和市防震减灾局审查把关,或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通稿,方可报道。

6.5 特殊敏感时间及敏感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影响社会稳定的,新闻报道由市人民政府视情况请示省人民政府后确定。

4.6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及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政府外事办、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我省期间,由归口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处于灾区的外国领馆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7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后恢复重建

7.1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都要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其中,在昆明地区造成破坏的由市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与省地震局共同完成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7.2 恢复重建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昆明各县区发生4.9级以下地震,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

发生5.0—6.0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3%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

发生6.0—7.0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5%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5%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民政、建设部门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

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2%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的,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的关键,市地震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局备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大中型企业、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医院、学校、监狱等单位和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报确定其作为制定应急预案单位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防震减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监督,有关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昆明市防震减灾局负责。

8.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8.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应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8.4 技术储备与装备保障

市防震减灾局储备地震应急骨干技术力量,同时,储备必要的地震应急装备,并建立全市特别是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以备调用。

8.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8.6 监督检查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昆明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9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9.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防震减灾局应及时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云南省地震局。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9.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市防震减灾局应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并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和稳定工作。

9.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防震减灾局要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10 附则

10.1 本预案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0.2 本预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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