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办〔2006〕62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防震减灾局反映。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和灾害救援准备工作。
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地震应急工作,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地震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1.4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政府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有关机构、人员应分别按各自职责、业务范围和预案相应的规范、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市监察局应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各单位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1.5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过程中,按《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有关条款,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 组织指挥机制
昆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昆明警备区司令员、震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成 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主任、昆明供电局局长、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移动通信、电信、供气、供水等单位领导组成。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防震减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地震动态并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经市政府批准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处理其他涉及抗震救灾的有关工作。
2.负责传达、落实中央、省、市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配。
4.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5.负责中央、省慰问团和外援人员的有关接待工作。
6.负责处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
3.1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散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3.2 在接到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昆明地区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至20天)。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3.2.1 全市地震部门密切监视震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趋势。
3.2.2 已发布地震短临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应及时向市政府、省地震局报告。在紧急情况下,依据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预报,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主管部门报告。
3.2.3 根据震情发展,临震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2.4 地震预警和预防机制
3.2.4.1 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
地震预警依据紧迫程度分为Ⅲ级。
Ⅲ级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中期预报)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Ⅱ级预警:“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Ⅰ级预警:“临震预报”对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市防震减灾局根据地震监测台网资料分析向省地震局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并将省地震局震情会商结果,“地震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地震临震预报”等地震预测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2.4.2 预警预防行动
3.2.4.2.1 地震中期预报预防行动
根据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审批划定的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认真贯彻执行我省地震趋势及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按《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及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做好防震准备。
3.2.4.2.2 地震短期预报预防行动
(1)召开全市防震减灾会议,通报震情,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必要时向预报区派出工作组帮助指导工作。
(2)各级地震部门启动地震短临跟踪方案,加强地震监测,适时报告震情。
(3)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检查落实地震应急预案;检查应急物资、装备、物品的储备情况;检查重要生命线工程痛紊趾υ吹姆阑で榭觥?o:p>
3.2.4.2.3 地震临震预报预防行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进入预报区指导工作。
(2)地震部门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并在预报区加密流动观测与强震台网;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入紧急待命状态。
(3)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责成地震、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电力、公安等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4)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群众紧急避震疏散方案,包括疏散路线、场所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的措施。必要时,发布避震通知,按方案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4 地震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死亡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特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轻度地震,是指发生5.0级以下地震。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
人员死亡 |
|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地震的震级 |
|
特大地震灾害 |
50以上 |
|
6.5—7.0以上级 |
Ⅰ |
|
较大地震灾害 |
20—49人 |
|
6.0—6.5级 |
Ⅱ |
|
一般地震灾害 |
20人以下 |
|
5.0—6.0级 |
Ⅲ |
|
轻度地震 |
|
|
5.0级以下 |
Ⅳ |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I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我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轻度地震,由震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震情速报
昆明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或昆明市主城区有强烈震感),市防震减灾局在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30分钟内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 4.2.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迅速派人收集地震灾情,按《灾情速报规定》报市防震减灾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市防震减灾局前方工作组到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云南省地震局。
4.2.3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较大地震灾害和特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大、较大地震信息后,在4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4.3 地震应急反应
4.3.1 轻度地震应急反应
昆明地区发生5.0级以下地震的应急反应(或昆明市主城区有强烈震感):
(1)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地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并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防震减灾局和政府有关部门。
(2)市防震减灾局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政府领导视情况赴震区了解震情。
4.3.2 一般破坏性地震(5.0—5.9级)应急反应
(1)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地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2)市防震减灾局迅速派出前方工作组到地震现场开展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决定是否启动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部署指挥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如果破坏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通报驻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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