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保护是指为了达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和安全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获得劳动安全保护是公民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者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劳动是生存权利的基本要求。如果不赋予劳动者劳动安全保护权,劳动者在生命、健康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工作,那么,劳动权对劳动者而言就毫无意义。我国《劳动法》第52条、《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50条等法律法规对劳动安全保护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实践中劳动安全保护的形势仍不乐观。笔者试以煤矿生产为例,从该行业劳动安全保护的现状入手,通过对安全保护不力的原因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引起我国对劳动安全保护问题的重视和思考。
一、劳动安全保护的现状
就在今年2月14日,辽宁省阜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214人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968.9万元。据不完全统计,今年2月以来,类似的重大矿难事故还有6起。[i]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分析,这些事故的发生,大都因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主要证照不全、非法开采、违法组织施工和生产而造成的。仅仅三个月间,就有近千条生命成为了矿难的牺牲品,残酷的事实再次告诉我们,劳动安全保护不容忽视。让我们仍以煤矿业为例,透视我国劳动安全保护的现状:
1、工作条件恶劣,安全生产必要投入不足。
煤矿业是高危行业,正因如此,国家才制定颁布众多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加以规范。但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04年初对1.9万余处小煤矿的调查,仍有14.18%的矿井通风能力不足,86.10%的矿井采用非机械运输,38.22%的矿井未建立防尘供水系统,其中年产6吨以上的矿井中有10.87%仍采用单电源供电。2004年已评估的小煤矿中C、D两类矿井比重仍占到了46%。[ii]种种数据表明,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现象严重,大量的矿工仍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从事生产,令人堪忧。
2、企业规避安全生产义务,劳动用工不规范。
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企和个体经济组织,利用目前市场劳动力过剩的优势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及违约责任,使劳动者出让了劳动,却无权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待遇,更无权对不利的安全生产条件提出正当的要求。有些单位即使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遵守,常以内部规章制度为由随意更改劳动合同,使签订的劳动合同名存实亡。
3、企业疏于日常安全预范,劳动者缺少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
实践中,无论是企业、政府、监管部门,包括劳动者自身对日常的安全防范工作都未予以充分的重视和投入,安全生产预防机制形同虚设。有的企业虽然配备了一定的安全保护设施,但却疏于管理和利用,放松对劳动者必要的安全培训,使安全保护设备完全成了用以应付检查的摆设。在前文所述的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该矿配备有自救器和便携瓦斯监测仪,但发生事故时基本无人佩带;瓦斯监控值班室值班人员及负责人,在瓦斯监控系统报警后11分钟内,没有按规定实施停电撤人措施,防治冲击地压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次数的规定,未能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实践中,虽然当地政府及上级监管部门对企业日常的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行为会予以了一定的处罚,甚至责令停产或限期关闭,但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许多非法矿井没有彻底停产整改、彻底关闭,非法开采仍有机可乘。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