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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种情况,我们的想法是:在企业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的基础上,针对安全生产高危行业事故多发、企业赔付风险大的状况,在这些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鼓励所有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逐步建立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并行的在特定的高风险行业范围内统筹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从我国经济发展来看,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是一个趋势。一方面可以解决工伤社会保险赔付水平低、政府和企业负担重的问题,同时,使保险部门直接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方面的工作。应当说目前在事故高危行业实行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是事故保险的初级形式,随着发展,可以研究将其转化或纳入保险之中,减轻企业的负担。
(三)探索建立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机制,为安全生产工作服务。借鉴国内外在安全领域引入商业保险的做法和经验,在全面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于我国不同高危行业的责任保险产品,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行,作为对工伤保险的补充,发挥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事前预防、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实现安全生产与保险业的深度融合和深层联手,化解事故风险,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
要开发研制专业化的保险产品体系。做到产品服务精细、经济,补偿科学合理。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安全生产的特点,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政策法规的要求,以保险业产品开发原则为指导,逐步形成服务于安全生产的专业化产品体系。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以不同的手段推进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和公众聚集场所责任险等,发挥好保险行业为安全生产提供的经济补偿功能。
做到风险管理控制功能及应急救援功能融合互动,降低风险,减少损失。保险业由向安全生产领域提供单一的产品营销服务模式(补偿功能),向服务安全生产的安全评价、风险预警和控制、资金投融资管理、应急救援、事故评估等多功能职能模式转变,强化发挥保险的社会辅助管理功能。保险公司将自身风险控制及风险管理功能与安全生产的风险管控融合互动,充分发挥保险的防灾防损作用,加强对灾害事故的研究分析,提出专业化的治理对策。在提供预防信息、识别和控制风险、督促安全检查等方面,指导被保险人加强风险管理,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体系,实现保险与安全的良性互动,减少社会财产损失。
(四)在煤炭行业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逐步推广到其它高危行业。《煤炭法》明确规定“煤炭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煤炭行业强制推行责任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意外伤害保险与责任保险在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别,但也有争论,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我想这不影响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这几年许多煤矿企业采取种种方式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的叫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出了许多好的做法,为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因此,依据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在煤炭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方面的条件比较成熟,是一件政府、保险公司、企业、社会多赢的好事,应积极推广,把好事办好。目前,安全监管总局专门委托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煤炭劳保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研究,他们也拿出了一个初步的方案,今天在这个会上劳保学会也作了介绍,目的就是征求大家的意见,力求把方案做得科学合理,便于大家接受,减少推广的阻力。
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等高危行业在煤炭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也要逐步推广。不同的行业可以选择有条件的企业或地区进行试点,组织专业人才,制定试点方案,在政府引导、部门监管的情况下组织实施,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五)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领域引入责任保险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事前预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和价值所在,防范胜于救灾。有资料表明,预防性安全投入与事故后整改投入的效果关系比是5:1。因此,预防性安全投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保险公司在资金方面对安全生产的预防性投入(国外一般占保费收入的15%),主要用于公益性、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以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实施超前预防、从而减少事故,降低赔付,实现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事实上,我国一些地方在参与工伤社会保险的实践中,已经在探索如何建立安全生产预防机制问题。如:广东省规定,工伤预防费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13%提取,其中,30%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及伤残评定等费用开支,70%用于安全生产奖励;浙江省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中含有“事故预防和安全奖励金”及“宣传和科研费”,其提取比例在5%—10%;湖南省规定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8%的费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奖励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这些经验和做法应当加以总结推广。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必须把预防作为重点。在企业交纳的保费中按一定比例切出一块来,专门用于事故预防,包括返还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相关投入,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经费用,宣传教育经费,安全生产方面的表彰与奖励等。
此外,保险机构还应通过自身的有效服务主动介入和参与企业的事故预防工作。如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价,指出风险所在,提出加强改进的措施等。通过加大各方面事故预防工作的力度,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六)探索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的转换,建立政府安全生产保障基金。为了有效化解事故风险,国家安监总局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分别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通过运行一段时间来看,虽然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数百亿资金被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利极低,这本身也是浪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研究探索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的转换问题,利用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承担风险抵押金所承担的全部功能。这是一个思路,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提出具体的办法,并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
将责任保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一方面在于化解事故风险,解决事故的善后和赔偿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加强事故预防,尽可能地减少事故。其中,加强预防相对于事故赔偿更为重要。在工作中允许探索从保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政府安全生产基金,用于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包括宣传教育、重大安全科研攻关和重大隐患治理等。现在重庆市在建立安全预防基金方面做了一些探索,但是需要从政策上给予规范和完善。
安全保障基金的用途,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共安全的直接投入;二是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支出;三是作为企业提高安全水平的奖励和费用返还资金,形成有效的激励;四是作为安全生产技术开发的部分费用来源等。安全保障基金的管理应由全国和各省市的安监局统筹管理,确保应用到高危行业的安全预防环节。
三、加强领导和协调,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创造有利的环境
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关系到各方利益的调整,不仅涉及面宽,而且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只有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进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才能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协调。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涉及多部门的工作,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政府统一协调解决各个方面出现的问题。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机构与保监局作为政府的一个主管机构,应密切合作,加强沟通和协调,履行好自身的职责。重庆市通过安监部门与保监会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风险评估工作,提出了有关责任保险统一保额,制定了最低费率标准,统一责任和承保办法。同时,实行鼓励扩大承保面的优惠办法,探索风险挂钩机制,将企业风险大小、安全生产管理状况与保险费率挂钩等政策,有效调动了投保企业的积极性。
(二)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工作机制。要深入开展在安全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制的理论研究,完善安全与保险互动的理论体系。重点研究:安全与保险互动的内涵、内容及边界,以及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机制;社会工伤保险与商业性工伤保险的关系、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工伤保险的关系、责任保险与非责任商业保险(如企业生产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制措施;责任保险保费费率确定因素;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规范管理及运作模式;强制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的确定及共保方式;保险业防损防灾资金投入标准、方式及政府安全生产基金建立模式;基层政府推进工作的主导作用及激励机制;责任保险纳入社会应急机制及风险识别、预警、防范、化解机制等。通过深入的研究,为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在安全领域引入商业保险在我国虽有所探索,但仍是一项新的工作,许多企业和单位不理解,认识不一致,特别是最近在调研中了解到,不少省安全监管部门对这项工作不了解。因而有的部门、企业参与热情不高。建议采取召开会议、举办论坛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有关方面及全社会的认知、认同感,提高安全保险意识,使这项工作的开展有一个良好的氛围,同时在引入这项机制时突出强调加大事故预防的力度。
同志们,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希望各地安监、煤监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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