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4月9日
同志们:
这次“发展保险制度,促进安全生产”研讨会,主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和2008年国务院工作要点中关于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总结和交流各地引入保险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做法和经验,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引入保险机制工作的深入开展。
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发展保险制度,引入保险机制,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需要全方位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探索建立了以“安全发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和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目标指标、监管监察工作保障体系,集中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切实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促使煤矿和全国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2003年以来,全国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去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19.3%和10.1%,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11.5%和5.9%。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17.8%和20.2%。但事故总量仍然较大,一些行业领域和地方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明显漏洞,形势依然严峻。
具体表现为:一是经济持续发展、速度偏快,而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模式、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市场需求持续旺盛,企业扩大规模、增加生产的冲动强烈,“三非”、“三违”和“三超”现象仍很严重;而企业和公共安全基础仍然相对薄弱,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诸多矛盾问题仍然存在,事故隐患和潜在危机还很多,重特大事故发生几率还很高。二是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打击非法违法等工作尽管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地区、单位之间不平衡,工作成效还不巩固,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一些明显漏洞和薄弱环节,稍有放松则可能出现回潮反弹,出现局部性、阶段性被动。三是不重视安全生产、影响“安全发展”的潜在因素仍然存在。“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还不够深入广泛,一些思想认识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一些地方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长期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仍然停留在口头上、形式上和表面上。从安全监管监察自身看,在体制机制、工作作风、方法手段、效率效能等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地方。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而全国事故总量在连续5年下降特别是最近3年较大幅度下降之后,要继续减少事故总量、减少重特大事故,任务十分艰巨,工作压力很大。
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充分调动和利用一切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因素,从不同层面加大工作力度。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大力发展保险制度,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也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治理的措施之一,必须得到贯彻执行。
(二)引入保险机制,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不仅使安全生产工作多一种手段,多一份支持,多一份保障,而且二者相辅相成,良性互动,共同服务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提高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程度,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险机构作为商业机构,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要采取一些措施,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以期减少事故,减少赔偿。保险公司这一动机和目的,决定了企业在引入保险机制后,就能给企业引入一个从自身利益出发关心企业安全生产的市场主体,有利于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有利于调动企业的安全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往往设计各种条款来调动公司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如根据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安全制度情况、事故发生的频率等,动态调整保费比例,或给管理层适当的报酬以奖励其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等。通过这些市场化、激励约束相容的制度设计,能很好的调动公司的积极性,提高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为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提高安全意识,并采取正确的安全生产方式。
三是能够增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补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减轻国家负担。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小煤矿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后,国家往往要介入善后工作,给受难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引入保险机制后,可事先通过保费的形式,将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集中起来,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承保范围内提供补偿。这样,通过引入保险机制,提供了一条新的弥补损失的资金来源,能有效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三)利用商业保险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
在欧美等先进工业化国家,工伤保险已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支柱(即安全立法、安全监察、工伤保险和安全培训)之一。据了解,目前,在全球近200个国家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工伤保险的有164个国家,占95%以上。各国工伤保险的主要模式有雇主责任保险(商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以及雇主责任保险同工伤社会保险互补并存等三种形式。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发展。这一成功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利宝互助集团公司是一个在国际上具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保险集团公司,他们在发展保险制度、促进安全生产方面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受家宝总理的委托,近年来他们对中国工伤保险状况进行了研究,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对发展我国工伤保险事业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会后我们还要进一步消化、落实。
二、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近年来,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重庆、山西、广东、江西、河南等不少省市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进展缓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企业参与商业保险的意愿不强。以煤矿为例,如一些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好,事故率低,这些企业认为自己能够解决安全问题,商业保险得不偿失。而且一旦发生大的事故,对国有矿而言,煤矿经营者往往面临的是行政处分,保险经济补偿对其本人作用不大,而投保支出却影响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乡镇煤矿的采煤工艺落后,风险集中,但受利益驱动,承包者短期经营行为和侥幸心理严重,不愿意额外增加对矿工的安全投入。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在市场开发方面与企业之间没有做到很好的衔接,宣传的力度不够,开发的保险产品,尤其是针对高危行业的保险产品,缺乏针对性的适应性,所以推广起来难度很大。而且保险公司只是提供事后经济补偿,并未介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对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如何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应有的功能,找准市场各方的利益结合点,推动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性互动发展,是今后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
对下一步工作如何深入开展,今天来参加会议的不仅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有保险公司,我先提出一个总的思路和原则,供大家参考。
(一)坚持立法强制、政策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一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工作。在煤炭、建筑、旅游、道路交通等已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行业领域,率先开展工作,其它高危行业领域,我们将通过与有关部门的积极沟通和协调,争取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二是地方政府从政策方面予以支持和引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企业积极投保。同时在运作过程中,积极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保障各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三是按市场化运作的规则。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之间实行双向选择,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企业,根据实际设计与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保险产品,实行保本微利,服务于企业。投保单位也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选择相应的保险公司,逐步建立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互利共盈的局面。
(二)在全面推行工伤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社会保险必须全面强制推行。但是从目前的运作情况来看,单一的工伤社会保险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不能很好地体现保险的预防功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在预防,只有把工作做在前面,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才能真正体现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但从工伤社会保险的实施情况看,尽管有些单位在积极探索,但事故预防功能没有很好发挥。二是赔付的额度偏低。按工伤社会保险赔付标准48-60个月的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其赔付额度大体在6-8万元左右,这与现在通行的20-30万元的赔付标准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