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j. 面部瘢痕形成50%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 b.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c.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4.4.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5Ⅴ级伤残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单瘫(肌力2级以下); f.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l. 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 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 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4.5.9肢体损伤: a. 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 4.6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5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4.7Ⅶ级伤残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严重构音障碍; d.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 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 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0cm2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影响体形。 4.7.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心功不全,心功Ⅱ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7.7.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以上,功能障碍; b. 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7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 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g.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 一下肢缩短10cm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4.8Ⅷ级伤残 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8cm2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4.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 4.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4.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 4.6.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以上,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十指缺失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d.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 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以上; g. 一下肢缩短8cm以上。 ”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 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 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本文共有 3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
|
|
|
|
|
|
| 机电之家(中国)安全生产中心资讯版权声明:
|
| 1、凡注明“机电之家采编”字样的所有作品均系本网原创,版权归机电之家所有,任何媒体摘编或享用本作品,需注明文章来源。违反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网(非本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达更多资讯,本网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3、如在资讯、广告等方面想与本网合作,请致电:0571-87774297。Email:donemi@hz.cn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