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当前正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加之清明节将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7〕36号)的要求,切实加强“清明节”期间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部署再次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排查工作的重点内容是:(1)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有无危险工序交叉作业和危险生产区和非危险生产区未分区现象,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和危险工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是否存在“三超一改”问题,工房危险等级的确定和定员、定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成品库、药库、涉药工房是否存在超量现象,对30人以上的C级工房是否重新核定了定员。(3)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4)是否存在“分包”生产经营,假冒他人商标品牌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非法产品问题。对检查出的隐患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停产整顿或暂扣其许可证。
二、立即部署对烟花爆竹销售、运输、燃放等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排查的重点内容是:严禁批发经营企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严禁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严禁超量存储,严禁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严格落实产品流向登记制度和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制度,严禁购销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运输配送车辆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在主要公路沿线、学校、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周边地带布设销售网点和燃放,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一条街,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异地设摊、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储存、非法销售、非法运输、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乡(镇)、重点村要进行“地毯式”排查,发现非法烟花爆竹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地负责“打非”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与此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群众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形成良好的“打非”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