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佛罗里达法案
365.171 紧急救助电话号码“911”
(1) 小标题——此法案定名并可引用为“佛罗里达紧急救助电话法案”。
(2) 立法内容——本法案决定并宣布,缩短公民要求与请求得到紧急救助的反应时间是为了公民的利益。目前在本州存在着成千上万个不同的紧急救援电话。提供一个单一、基本由三个数字组成可使紧急救 助更加快捷有效的系统,是对立法及其它公共服务的重大贡献,通过此系统可更为简便的将紧急情况告知公共安全机构及其人员。这一简化意味着促进紧急救 助服务的发展,使之在拯救生命,减少财产损失,逮捕罪犯方面发挥功效。这是本法案的内容,为建立并实施一个有凝聚力的州内紧急救援电话“911”计划,它将为市民提供,通过拨打911即可快速直接地与公共安全机构联系的服务,目的是在公民 在需要得到强力执法部门、消防、医药、救援和及其它紧急救助服务部门时能够缩短响应时间。
(3) 定义——仅用于本法案:
(a) “部门”即服务管理部门。
(b) “地方政府”是指任何城市、县或州的行政机构 及其代理机构。
(c) “公共机构”是指州和任何城市市、县、城市和县、地方性政府部门、特许的组织或州内拥有全部或部分行政权的机构,有权提供并可以提供消防、法律执行、救护车、医疗或其它紧急 救助服务的机构。
(d) “公共安全机构”它是公共机构的分支机构,是指可以提供消防、执法、医疗或其它紧急救助服务的部门。
(4) 州计划——该部门将制定一个全州范围内的紧急救助电话号码的911计划。该计划将提供:
(a) 为州内各地的具体部门配备用于公共紧急救助的电话通讯设备。
(b) 为地方政府有特殊需要的部门提供系统设备。这些系统设备应用于执法、消防和紧急医疗服务部门,还应包括其它紧急救助服务部门如:剧毒物品控制、自杀防范和紧急 救助服务管理部门。
(c) 明确组织相互间的协议有助于提高911系统的效率。
(d) 专项基金的建立将保证911系统实施的需要。
(e)一个稳固的实施进度表应包括:地方政府建立机构,在发布911电话系统设立决定后的24个月内,为地方社区配备911系统设备。部门应对本计划实施与协调负责。部门应调整本计划必要的相关公共机构的任何条例与日程安排,依据本章120条。如果已接到本法案为实施911计划的拨款,本计划指定的公共机构要在计划公布日起,6个月内制定系统。任何原使用1976年1月地方基金的管辖机构,自宣布本州计划实施起,在州基金对于此赔偿有可用款的情况下,至少可得到部分赔偿。
(5) 系统理事会——机构秘书与他或她的指定者做为州内紧急救援911系统的理事,为有效执行本计划,可以由法律授权与州、郡、地方政府及私人机构从事与系统有关的各项活动。为有效执行本计划, 理事有权雇用不少于五人,其中三人必须相当于教授水平,一个相当于秘书水平,一人可从事财务工作。理事在实施本计划过程中可与地方法律机构进行咨询、合作与协调。
(6) 地方系统——本部分无权通过解释来禁止或阻碍多管辖或地方系统的形成;且依据本法案建立的任何系统可以包含管辖或任何分支,不限于一个公共机构。
(7) 电信业的协调——部门应与佛罗里达公共服务委员会合作,以鼓励佛罗里达电信业的发展,电信业应为911的实施做出适当调整。
(8) 投币电话——佛罗里达公共服务委员会应针对州内可免费拨打911的特定投币电话的使用,考虑共同利益建立切实可行的收费规定。
(9) 系统批准——没有得到机构的事先批准,不可建立任何911紧急求援系统,任何现存系统不可扩展此项业务。
(10) 现存的紧急救援服务电话——本法案(4)(e)章节中实施日程表中提及的,于1974年1月由地方政府或州机构以前建立的任何紧急救助服务电话未使用号码911的,应改为911。
(11)联邦援助——部门秘书及他或她的指定者可申请并接受,用于发展实施州内紧急电话救援911系统的联邦基金。
(12)“911”费用——
(a) 通过全民投票表决如(b)段所述,或通过县内多数委员表决,一个县可对地方用户征收911服务领域内使用费用。911费用的收入应用于911服务的开销,如前面第6段所述。这种收费叫做有偿使用费,应如下:
1、在县对911服务提出收费要求情况下,电话公司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对使用过911服务用户进行收费。以每条电话线为基础,在一定比率下每条线每月不超过50美分(最高征收25%条线。)但任何一部州内公用电话不在此列。被征收过一次的线路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征收费用,不计其使用911服务的次数。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