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有关做好节后煤矿复产检查验收工作精神,确保煤矿复产期间安全生产,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省安委办决定组成督查组,对部分地区煤矿复产检查验收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会关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煤矿复产检查验收工作情况;
(二)各市、州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方案、程序、标准等措施情况;
(三)县(区)、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情况;
(四)煤矿企业节后复产自查、整改和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各地打击非法煤矿和防范关闭煤矿死灰复燃情况。
二、督查时间安排
3月18日至3月28日期间,督查时间5—7天。
三、督查地区
此次督查共分3个组,组长分别由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经委负责同志担任,督查地区为:省经委督查荆门市、湖北煤监局督查咸宁市、省安监局督查恩施州。
四、督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督查组要听取所到市(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二)突出重点,随机抽查。采取针对性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组应检查1-2个县(区)、4个以上已批准复产的矿井。
(三)交流情况,提出建议。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向被督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反馈意见,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五、其他事项
(一)请接受督查的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高度重视这次督查工作,在认真搞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省安办督查组开展工作。
(二)省安办督查组的具体检查方案、日程安排及人员名单由各组另行通知。
(三)其他产煤市安委会要按照上述督查内容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3月底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刘有清
联系电话:027-87271627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