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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汛期是我省地质灾害高发期,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办公室配备专用越野车辆,确保交通工具随时待命。
4.2.5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支撑系统
4.2.5.1地质灾害区划调查与防治规划编制
各级政府应开展地质灾害区划调查,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数据库,编制防治规划。
4.2.5.2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各级国土资源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攻关,建设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平台,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为防灾减灾服务。
4.2.5.3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监测网络体系。
4.2.5.4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与地质灾害监测机构。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防治地质灾害;逐步形成以省地质环境总站、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州)地质环境监测分站、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的地质环境监测站为骨干,专业地质队全面参与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队伍体系,确保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
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速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发生地质灾害后,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必须立即核查情况,并报告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县(市)指挥部办公室核实情况后,属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在2小时内速报市(州)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务院总指挥部办公室;属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在8小时内速报县(市)指挥部和市(州)指挥部办公室,属中型地质灾害的直接速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市(州)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小型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市(州)指挥部报告;属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在1小时内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省指挥部报告,同时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在1小时内速报国务院总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政府上报的地质灾害信息由同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核稿。
4.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四级。
5.2应急先期处置
发生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所在地的县、乡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对灾害现场采取必要的现场警戒、人员财产撤离、应急工程排险等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5.3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市)、市(州)、省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及时部署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本文共有 3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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