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和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群众,充分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2.1全省范围内或者局部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人员死亡、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倒损房屋达到一定标准;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启动本预案。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省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可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挥体系
3.1省政府设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2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3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导等工作组,作为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应急办事机构。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区恢复重建。
省和市、州、县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并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省和各市、州、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4.2物资准备
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等,由民政、粮食、供销、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市、州、县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以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省、市(州)、县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确保省和各市、州、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以民政厅救灾辅助决策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救灾装备准备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省民政厅及各市、州、县民政局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讯、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及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4.6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和社会捐助机制。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开展减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省每年组织1—2次市、州、县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市、州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及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
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做出灾情预警,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县通报。
省和有关市、州、县根据灾情预警做好应急准备、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应急预案。
5.2灾害信息共享
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5.3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灾情信息报送实行初报、续报和核报制度。对一般性灾害,实行县(市)、市(州)、省逐级上报制度。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市)同时上报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部。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州)、县三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采取部门会商核定或专家小组评估核定灾情。县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市(州)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响应等级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应急需要,履行本部门的职责。[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