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3应急反应措施 4.3.1县级以上政府 (1)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其他控制措施: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机构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和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提出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省卫生厅组织对全省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省卫生厅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及时向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及有关省(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省卫生厅对国家制定的新发现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并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开展网络直报。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事发地现场后,应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市)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3.5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本文共有 3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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