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省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加强国内、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积极争取中央和国际社会的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为便于统一指挥和分级管理,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主要包括: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省政府统一领导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设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政府提出启动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级以上政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的职责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领导本省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本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
2.1.2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2.1.3市(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州)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州)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省卫生厅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可参照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州)和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相关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按照国家部署,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
3.1监测
省卫生厅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实施主动监测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疾病和相关因素的主动监测。
省卫生厅和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发出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启动程序
经初步调查核实之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本地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本文共有 3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