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生命威胁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管理。
(2)属地管理,明确职责。突发公共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领导和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科研和技术。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工作制度。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事件要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借助现有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7)加强协作,公众参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Ш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省卫生厅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组织、协调、部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省卫生厅医政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市(州)、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授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各级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Ι级响应
(1)I级响应的启动
在我省境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国家预案的规定,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Ι级响应。
(2)I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行政部门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政府的指挥和领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本文共有 3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