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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续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工作。2008年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23号)要求,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规定,继续开展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各地区要加强对重点地区企业的督导工作。江西、云南、四川、陕西、重庆等省(市)机械通风比例较低的地区,要加大辖区内矿山企业的督导力度。要督促地下矿山企业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专业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效能测定,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下半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重点省(市)的机械通风治理情况和通风系统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继续遏制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
(五)继续深入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各地区要继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要求,深化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2008年要重点治理隐患,针对自查中发现和确定的重大隐患,以及“回头看”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消除重大隐患。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尾矿库安全现状,将二、三等库、危库、险库以及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尾矿坝下游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作为监控重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加强对尾矿库的动态监管,防范尾矿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认真做好《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要对矿山企业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和检查,使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切实掌握该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推进科学管理,全面提升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七)继续在露天矿山推行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加强小采石场边坡管理的监管力度。各地区要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85号)的要求,推进小采石场的规模化、机械化开采,督促有条件的矿山企业积极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组织技术培训,提高中深孔爆破的安全技术水平,鼓励由专业化爆破公司实施中深孔爆破设计、现场技术指导等技术服务;要进一步加强采场边坡管理,有效遏制采场滑坡、坍塌等较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三、有关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认真分析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研究部署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落实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企业管理和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指导和帮助矿山企业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其对所有生产、管理岗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三)加强检查。各地区要加强对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全面排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以及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存在的问题,认真治理可能引发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各种隐患,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四)强化宣传教育。要深入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加强对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宣传贯彻。要切实加强对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推进矿山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注重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
(五)加大事故查处力度。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加大事故技术和管理分析的力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发生。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跟踪的规定,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做好事故跟踪和督导,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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