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7年,各地区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治理隐患、实施安全行政许可、完善规章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实现了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连续四年逐年下降,呈现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据统计,2007年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别减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未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但是,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投资规模增长较快,原材料市场需求旺盛的大背景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仍面临严峻挑战;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一些结构性、体制性矛盾和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小型矿山数量多的状况没有改变,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总量偏大,较大事故上升,重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8年工作要点的要求,2008年继续扎实有效地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突出重点地区,深化专项整治;强化两个主体,落实治理责任;加强源头治本,严格市场准入;夯实监管基础,提升保障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努力实现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数下降2%的总体目标。
二、重点工作安排
(一)继续开展重点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以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加大重点矿区的矿业秩序整顿,将湖南郴州市、陕西汉中市、云南文山州、贵州黔东南州、河北承德市、辽宁葫芦岛市等地区作为2008年专项整治重点监控地区。同时,将2007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的湖南、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和辽宁等省(区)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地区,加大督导力度。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有重点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定省(区、市)、市(地)、县(市)的重点地区,认真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的指导思想、目标、重点工作和主要内容、措施及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和挂牌督办制度。
(二)配合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及资源整合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资源整合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要求,加强对列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对因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按照新建矿山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等相关手续,严格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按照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委员、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周永康在2008年1月1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上重要讲话中关于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各项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要深入宣传、广泛发动,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工作要做深、做细,不留盲区和死角,要加大对高陡边坡、大型采空区、炸药库、排土场等重大危险源点的排查力度。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区分性质和程度,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为契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隐患不治理不得换证。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要积极探索和建立隐患排查的长效机制,巩固成果,杜绝新隐患。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