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2008年湖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2008年湖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2007年,各地在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地下开采矿山机械通风治理、安全标准化建设等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2007年,全省共发生非煤矿山事故108起,死亡128人,同比分别下降9.24%、7.91%,直接经济损失1648.48万元,同比上升18.1%。尽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有所下降,但全省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总量仍然偏高,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小型矿山数量多的状况没有改变,各地在实施中深孔爆破、机械通风治理、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尾矿库专项整治等工作进展不平衡,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8]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加强源头治本,严格市场准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基础管理;依法整治,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二、整治目标
(一)遏制重特大事故,避免和减少较大事故,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不突破。
(二)严格非煤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持证生产。
(三)加强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
(五)规范矿山建设和开采作业,地下开采矿山全面实行机械通风,大中型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技术达到100%,有条件的小型采石场都要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严禁“一面墙”开采。
三、整治重点及主要工作
(一)继续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重点矿种的整治力度。根据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土资源部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求,鄂东南铁矿和铜矿区、宜昌磷矿区、荆襄磷矿区、保康磷矿区、荆(门)应(城)石膏矿区和武汉市、黄冈市、恩施州建筑石料矿区作为2008年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同时,将2007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的黄石市、恩施州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地区。
(二)配合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及资源整合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08]4号)和全国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对重点矿区和矿业秩序混乱矿区的整顿,取缔非法开采,严防死灰复燃,推动矿山资源整合,继续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采石场年产3万吨以下,磷矿年产10万吨以下,石膏矿5万吨以下,建筑装饰石材2000M3以下),减少矿山数量。
(三)继续深入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今年是尾矿库隐患整治年,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联合执法, 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加快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和发证进度。一是对有工商营业执照、取得国土和环保审批(许可)、设计资料齐全的尾矿库企业,督促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08年底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持证运行;二是对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国土和环保审批(许可)、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规范矿山建设和开采作业。非煤矿山及尾矿库新、改、扩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未按设计施工或变更设计未经设计单位作补充变更说明的,工程建设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地下开采矿山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一律不得通过“三同时”审查,不得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建设期间,应先掘后采,不得以探代采、以掘代采等违规作业;工程建设竣工后,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采掘作业,应当编制作业规程,执行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
(五)继续在露天矿山推行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各地要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85号)的要求,推进小采石场的规模化、机械化开采。有条件的小型采石场都要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对条件不具备的小型采石场,要按照规程要求,分层开采,规范作业。加强技术培训和现场技术指导等技术服务;加强爆破安全管理,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有效遏制采场滑坡、坍塌等较大事故。
(六)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采石场、排土场、大采空区、水患(老窿积水)和尾矿库等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防范大面积冒顶、透水和尾矿库溃坝等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隐患登记档案,实行挂牌督办。有水患的矿山,加强监测监控,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矿井主要提升装置、仪表等特种设备和设施,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确保提升装置安全可靠运行。地下开采矿山未完成机械通风的地区,要继续开展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实现机械通风。重点加强水患和采空区矿山企业事故的监控,促进防范措施的落实和预案的演练。省局继续对20项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督查、逐项整改销号。
(七)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执法。一是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取证非煤矿山的日常监管。取证后放松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条件滑坡、隐患未整改的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停产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是对已取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行清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或企业名称及主要负责人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和变更;对已关闭和不再进行生产的企业,要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过期不申报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报省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督促采掘施工单位依法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资质审核,严格市场准入。对在属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单位,经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局备案。
(八)认真做好《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地要对矿山企业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和检查,使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切实掌握该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推进科学管理,全面提升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继续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6),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标准化推进工作规划,明确推进目标。
四、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精神,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把握重点,狠抓落实。
(二)建立和完善整治工作机制。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加强对整治工作督促检查,强化制度和措施,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整体推进。
(三)加强联合执法。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政资源的合力。对于资源整合和取缔关闭矿山、尾矿库,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国土、监察、公安、环保、电力、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联合执法,该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尾矿库,一定要落实到位。
(四)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为契机,推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不治理不得换证。对未开展隐患排查或对查出的隐患未整改,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 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做好事故跟踪和督导,严格执行事故“说清楚”制度,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于3月底将整治工作方案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