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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经验,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地区、各单位认真梳理总结专项行动以来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山西、辽宁、山东、安徽、广西、新疆等地制定了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建立了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由市安委会督办的8处重大隐患目前已全部得到整改,全市1213处重大危险源都按照A、B、C分级监管机制进行了分级监控。吉林省结合专项行动,在已出台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两个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又制定下发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华能集团公司全面梳理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健全了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基层企业分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存在问题
(一)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仍有死角。一些地区对重点行业(领域)中规模以下的小企业底数不清,不少小企业和前段自查隐患为零及近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在“回头看”阶段仍没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补课”工作。隐患排查治理的覆盖面仍然不够宽。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深度不够,一些地区重大隐患整改率仍不高。从目前情况看,参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企业平均每户排查出的隐患仍不足2项。一些企业没有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甚至申报隐患为零,走了过场。一些地区重大隐患整改率不到50%,重大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治理消除。
(三)部分地区“打非”工作职责不清、工作不力,非法违法现象反弹,非法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顺发煤矿2007年12月29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9人、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2007年11月27日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死亡13人等都是由于非法生产造成的。尤其是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2007年12月5日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05人,该矿超层越界、非法盗采,以掘代采,违规开采,严重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生产,严重违法违规,是造成事故的根源。
四、下步要求
(一)认真抓好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监督管理。对尚待整改的1万余项重大隐患,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绝大多数要在春节前整改销号。对一时不能根治的,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限期进行整治。同时,要加强监控监测,严防在整治期间发生事故。对于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退出或关闭;对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回头看”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要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认真整改,按照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二)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三非”,深化专项整治。要加大“打非”工作力度,对已掌握但尚未打击取缔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单位,要在春节前依法取缔。要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重点加大对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超层越界开采、无证或证照不全擅自生产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停产整顿矿井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消除由于非法行为埋下的各类隐患。要针对岁末年初的特点,深化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以及民爆器材、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监管,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三)切实落实和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教训,提早准备,认真落实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措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1号)精神,加强安全监管、气象、水利、海洋、地震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预报预警制度,形成应对自然灾害、防范事故灾难的协同工作机制。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隐患点的排查治理工作,在切实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外部环境、自然灾害隐患的基础上,利用冬春季节做好河道、堤坝、水库、路桥涵洞、山体边坡等隐患点的除险加固工作。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立即向政府汇报,按要求尽快确定除险加固项目,落实责任、方案、资金和期限,于元月底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进一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成功经验,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尽快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两个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要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抓住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尤其是去年以来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隐患排查为零的企业和规模以下小企业,再次督促检查,认真“补课”,不留死角。
当前是各类事故的易发、高发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即将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小企业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节后复工生产的特点,加强对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的监管,防止在停产、检修和复产期间发生事故。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八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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