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9日17时05分,湘潭市某公司西大门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
2006年6月29日下午,湘潭市某公司热处理中心搬运工(司机)黄某(有B照,但无厂内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瓶车和业务组长寻某到西大门接外协产品。16时55分黄某将电瓶车停在西大门值班室旁的道路上,寻某下车去值班室办理产品进厂手续。电瓶车前端与西大门门柱的距离为2.8米,右侧与值班更衣室外墙的距离为1.08米,车头朝向西大门。黄某在车上见寻雄辉检查验收完放在西大门内的外协产品(6根轴),便下了车,准备将产品搬上车。这时,护卫队班长刘某(无驾驶证)从护卫队接受公司“七·一”庆祝活动的执勤任务后,来到西大门值班室进行传达(不当班),看到接近下班时间,门口人员出进多,车辆多,便主动协助检查进出车辆,帮助疏导。刘某觉得电瓶车摆放在离西大门不远的道路上,会影响员工下班,便将电瓶车往后推,但没有推动,于是,就坐上电瓶车想启动车往后倒退。刘某上车后,用右脚踩了电油门踏板,因不懂操作误将档位开关拨到了前进位置,电瓶车便向前行驶,刘某便将档位开关拨到空档位置,就下了车,但电瓶车仍继续向前行驶。此时(17时05分),陈某恰好推着自行车经过,刘某便赶紧去拉他,没有拉住,陈某连同自行车被电瓶车挤压在西大门的门柱上。陈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29日19时15分死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
1、违章操作。刘某无厂内机动车驾驶证,不了解电瓶车的工作原理、结构,不熟悉操作程序,未经许可,擅自启动电瓶车。
2、操作错误。刘某本想将电瓶车往后倒退,结果误将档位开关拨到前进位置,导致电瓶车向前行驶,酿成事故的发生。
3、设备有缺陷。电瓶车的电门锁已坏,且电油门踏板与行车制动踏板高度设计不合理,不利于操作人员应急操作。
事故的间接原因
1、设备维护保养不当。未对电瓶车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导致电门锁故障没能及时排除。
2、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厂内电瓶车的维修检查不够,对事故肇事车未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年度检测检验,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3、安全意识不强。肇事电瓶车操作司机在原配钥匙丢失以后,一直使用工具柜钥匙操作,没有及时报告,也没有要求有关部门对车辆进行检查,致使该车隐患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