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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即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地毯式”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各地区要从重庆秀山县“10.21”、湖南永兴县“11.27”等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打非”专项行动,对重点地区进行“地毯式”排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1.要立即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对重点县、重点乡(镇)、重点村要进行“地毯式”排查,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负责“打非”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
2.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县、乡(镇)两级要建立排查档案,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分级监管,确定专人分片包干负责,对有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重点村、户、人重点监督。要实行“打非”工作问责制,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之间要签订“打非”责任状,落实责任。对非法问题突出、连续发生非法生产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地区,追究乡(镇)、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重点地区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配备远距离炸药检测仪,完善“打非”装备,强化“打非”手段。
4.加强舆论宣传,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造成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形成良好的“打非”社会氛围。
四、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对氯酸钾的管理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7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严肃处罚违规违法行为。
1.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对发现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2.结合隐患大排查工作,组织检查烟雾类、摩擦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等登记制度的情况。发现未按要求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要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3.对违规销售氯酸钾的氯酸钾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监管手段,配备氯酸钾快速检验试剂盒,确保在日常检查时,随时对烟花爆竹药物进行现场检验,严格处罚违规行为。
五、建立完善驻厂安监员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区要学习借鉴一些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安全监管工作。
1.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地区要建立驻厂安监员制度,由县或乡(镇)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驻厂安监员,对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监管,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整改隐患、监督企业依法安全生产。
2.加强县、乡(镇)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和驻厂安监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3.重点烟花爆竹产区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增强监管能力,强化安全监管工作。
六、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安全工作
元旦春节临近,从现在起到2008年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重点时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规定,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烟花爆竹储存、配送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1.要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严格审查经营企业的储存仓库和配送运输安全条件,严把准入关。对目前仍未按照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一律停止经营活动。
2.要严格控制人口密集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加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烟花爆竹销售点的监管,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
3.要重点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储存安全监管,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严禁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严禁超量存储,严禁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
4.要监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对购进的产品严格把关、验收,不得采购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和非法、伪劣产品,严格流向登记,对有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5.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早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禁放”、“限放”情况,积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禁改限”、“禁改放”城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
6.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早安排2008年春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工作,在元旦春节这一特殊时段,采取特别措施,切实强化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节日期间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安全。
七、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责任追究
针对事故调查不细致、原因分析不透彻、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重视并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生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10月份以来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各地区要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对非法生产事故,要彻底查清非法生产的原材料来源及产品的销售去向,对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都给予严惩,对事故发生后在逃的责任人,要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缉捕,对构成犯罪的人员,要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旺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把落实情况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07年12月下旬至2008年1月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再次组织对重点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抽查。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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