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1.规范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安全评价行政许可与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设立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限制外省(区、市)甲级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对在资质审批中把关不严以及不按规定进行乙级资质审批和备案的地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暂停其乙级资质的审批权。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提出的廉洁从政各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九条纪律”和 “双五条规定”。机关公务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安全中介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任命的事业单位干部,一律不得在中介机构任职、兼职。
3.对于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性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必须与所属单位彻底脱钩,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工商企业法人,避免不公平、恶性竞争等不良现象发生,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第三方客观、独立、公正作用。
4.健全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和处罚制度,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管理机制,加强安全评价机构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对有违规现象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重点监控,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查处。
(三)推动安全评价行业组织建设,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机构分开”的原则,推进行业自律建设和诚信建设,强化行业自律意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促进评价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相关规定,严把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关,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
(四)推动安全评价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经过多年来安全评价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安全评价为安全生产领域知识技能型人才开辟了一个新型的就业渠道,已经成为了一个新兴的为安全生产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新职业,其从业人员已经形成了一支稳定的社会群体。因此,要加快推动在国家职业分类中设立安全评价师职业。同时,要积极做好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改进和完善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考核办法,增强其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五)加快安全评价领域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搭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咨询综合服务网络平台,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一方面强化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拓宽监管渠道,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信息咨询,并及时向评价机构和企业提供最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
各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发展的总体目标、保障条件和措施,避免盲目发展,注重实效,正确引导安全评价机构树立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管水平。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2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