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建设要纳入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之中。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建设,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主作能够满足本区域职业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需求,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其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技术优势和社会管理职能。
第五条 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和队伍的能力建设,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御、控制和科学研究的综合能力。全面推广基础职业卫生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工作,充分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北京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乙级~丙级)的资质审定工作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组织制定和修改《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评审标准》,建立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审定专家库,公布机构审定和审批工作程序,建立公告机制,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北京市卫生局办证受理审核中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年检、续展和变更申请的受理,评审意见的审批上报、向申请机构发放证书或反馈评审意见。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认证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审查和质量控制;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日常维护;提供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管理的咨询;承办北京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质审定
第九条 北京市从事机应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向北京市卫生局申请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
第十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法人资格;
(二)由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工作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具备符合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大员、设备与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之机构资质审定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资格)审定(审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法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委托书;
(三)拟申请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项目及资质等级;
(四)质量管理文件;
(五)能够证明具有开展所申请项目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限于申请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二条 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北京市卫生局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认证办公室应当在60个工作日向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由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五个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北京市卫生局审定。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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