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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陷入“双轨”尴尬
本文作者 未知 摘自 机电之家

核心提示:

  1、遭遇相同的两患者,分别打医疗事故官司及“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后者比前者多获赔11万元

  2、同一类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降低了司法救济的威信,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3、最高人民法院召集各省高院,专门就《医疗条例》实施以来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讨

  4、泸州法学界倡议:统一三大组织五种标准;增设医事争议仲裁方式;尽快制定《医疗人身损害处理法》

  5年前,泸州中院因率先打破传统的“医疗事故鉴定一言堂”模式,而引起全国关注。2002年9月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实施,短短两年中,因诸多冲突而引起医、患、司法界和法学界各方不满。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集各省高院,专门就《条例》实施以来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讨。泸州中院被特邀代表四川,进京参与研讨和交流。随即,泸州法学界和医学界再次活跃起来,发出倡议:要求统一医学会、法院技术室、司法鉴定所三大组织五种标准;增设医事争议仲裁方式;尽快制定《医疗人身损害处理法》,以解决法律二元化和法制不统一带来的种种尴尬。

  怪圈:

  医院争揽事故责任

  患者“钟情”损害诉讼

  《条例》实施后,在诸法并存的情况下,同一医疗人身损害纠纷,以“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的赔偿金额,远远高于被鉴定为医疗事故后的赔偿金额。

  一旦出现医患纠纷,一方面各大医院尽量规避最大赔偿风险,另一方面,患者极力追求最高额的赔偿数额,双方往往走入一个怪圈:凡是医患纠纷,国有大医院均主动提出走医疗事故鉴定之路;凡是医院发现自己确有过错的纠纷,均愿承担按《条例》标准或超标准赔偿。

  而越来越多的患者则千方百计绕开《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直接提起“人身损害”诉讼。

  案例一3万与14万

  最近,两个患有同种疾病的患者,在泸州同一家医院做同样手术。术中,手术医生不慎用导尿管刺破两患者的输尿管。一患者走医疗事故鉴定之路,另一患者直接提请司法鉴定,此后两人同时向泸州市江阳区法院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结果前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获赔3万多元,而后者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获赔14余万元。赔偿金额出现天壤之别。审理此案的法官也无奈:“没办法,全是法律冲突惹的祸。”

  案例二6万与20万

  合江县高三女生敖丹因车祸入住合江县人民医院脑外科,该院某医生未经家长和医院同意将其私下转入泌尿科导致其死亡(本报曾作报道),医院明确对受害者父母表示,院方愿按《条例》赔偿规定超标准(6万元)予以私了,但敖丹父母坚持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近20万元。上月,泸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按《条例》标准赔偿。

  案例三 6万与40万

  目前正在泸州闹得沸沸扬扬的叙永县某校长死于泸州某大医院手术台一事,虽然还未得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但医院为平息事端,明确表示:愿按“医疗事故”超标准赔付6万元。但因与对方提出的40万巨额索赔相差太远,双方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

  根源:

  “双轨制”弊端重重

  呼吁尽快予以变革

  原泸州中院退休高级法官、泸州法学会副秘书长白联洲认为:同一医疗侵权行为导致赔偿金额出现天壤之别,根源在于我国现阶段医疗侵权赔偿纠纷实行的“双轨制”,即特殊医疗侵权———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条例》,一般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

  他认为,“双轨制”造成的危害十分明显:侵害患者的人身权利;妨害医学发展;破坏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导致医疗侵权赔偿纠纷处理复杂化。因负面作用较大,应予变革。

  倡议:

  统一“三大组织”

  化解法律二元化尴尬

  昨日,泸州市法学会、泸州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省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召集泸州、绵阳、雅安、海南、武汉等省内外医学、法学、政法界有关人士,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来存在的问题等征求各方意见,并联合发出“统一现在各自为政的三大组织(医学会、法院技术室、司法鉴定所)、五种以上(医疗、交通、劳动、保险、军残等)标准;增设医事争议仲裁方式,低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尽快制定《医事争议处理法》或《医疗人身损害处理法》,以解决法律二元化和法制不统一带来的种种尴尬等”倡议,再次当起四川法学界的急先锋。

  建议:

  全国人大单独立法

  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省教育厅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研究课题组认为:医疗纠纷逐年增加,医患矛盾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可忽视的矛盾。目前,同一类医疗纠纷适用不同的法律,导致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往往根据理解来适用法律。不仅浪费诉讼资源,也降低了司法救济的威信,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课题组提出建议:由全国人大单独制定一部专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制度,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状态。同时,对目前的鉴定制度进行改进,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和保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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