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属单位富余人员,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待遇,我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后还需再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我爱人从上月开始,单位给发最低工资,却是最低工资的净额;基本生活费和最低工资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到底有什么区别?
答:基本生活费和最低工资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是有区别的,现根据相关规定解释如下:
劳动部在1993年11月24日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17条中明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994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就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劳动者应得到的是: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后,当年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净额,今年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95元。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有关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明确规定:基本生活费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今年本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326元。
综上所述,你在领取基本生活费后还需再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你爱人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后,领取的却是最低工资的净额,也就是495元是符合有关规定及政策性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