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19年前主动提出辞职的原供电公司职工,近日却想起要原单位开具退工单及补发生活、退工补助等,并以此将原单位告上法院。由于当时并无退工单、生活、退工补助之说,奉贤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这名原职工的诉讼请求。
龚某是1968年4月进入奉贤供电公司从事线路、装接工作的。1984年11月,龚某因与个别领导意见不合,一怒之下递交了辞职报告。今年4月,龚某见别人辞职都有退工单,还有各种补助,觉得心理不平衡,便于4月3日向奉贤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开具退工单,支付生活补贴、退工补贴共计9.5万余元。由于已经超过法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仲裁委当天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龚某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并追加了要求原单位为其缴纳“四金”的诉请。
供电公司在庭审中称,当时是龚某自行提出辞职,并报请上级批准的。之后龚某不再为单位工作,单位也不再支付其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此终止。因此,龚某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递交辞职报告并被批准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此结束。当时没有开具退工单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同时案件审理费及仲裁费由龚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