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北京某电子机箱厂工作的倪师傅,日前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他因工负伤的事实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获赔5万余元,正当权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倪师傅因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左小臂受伤,住院治疗25天。返回工作岗位后,与其所在单位因工资降低、拖欠加班费等原因产生纠纷。
2003年12月23日,倪师傅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后,倪师傅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厂方支付伤残就业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在职伤残补助、延长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伤医疗期间津贴等共计6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倪于2003年2月到这家机箱厂工作,与厂家建立了劳动关系。2003年6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经昌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经昌平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法院认为,倪在机箱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施行办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倪系在工作中因工负伤,电子机箱厂应积极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同时,倪在厂家工作期间,于2003年9月至12月在休息日加班12天,应当按照日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工资;同年10月1日至3日在法定假日加班3天,应当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厂方应按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倪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北京市昌平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倪的因工伤残作出等级鉴定后,电子机箱厂未提交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证据,鉴定结论已生效。据此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倪与电子机箱厂的劳动关系;厂方支付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职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期工伤津贴、加班费等各种费用53029元。倪师傅与厂家近一年时间的劳动争议终于有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