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一般不得支取。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支取个人帐户资金手续:
(一)参保人员按有关规定办妥异地就医手续的;
(二)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的;
(三)参保人员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本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外的;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由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继承人领取的。
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需携带的资料及办理地点:
1、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参保单位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妥异地就医手续后,参保人员自行到对应制卡银行营业网点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2、退休出国(境)参保人员在参保单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妥境外人员身份确认手续后,参保人员自行到对应制卡银行营业网点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3、在职出国(境)参保人,由单位经办人凭《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复印件)、参保人护照(复印件)、单位证明到市医保中心4楼服务厅11号窗办理审批手续;
4、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本市区外的公职调动参保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凭《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复印件)、单位证明、调令(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4楼服务厅11号窗办理审批手续;
5、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本市区外的异地户口参保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凭《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复印件)、单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转移或注销凭证(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4楼服务厅11号窗办理审批手续;
6、已死亡参保人由单位经办人凭《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单位证明(需注明支取余额及家属的姓名),到市医保中心4楼服务厅11号窗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审批手续后,于3个工作日后由参保人或参保人家属(代办人)凭医保卡、医保专用存折、密码,属1、2种情况的,到所属医保卡制卡银行的任何一营业网点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属3、4、5、6种情况的,到医保卡所属银行的指定网点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