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是指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为了化解因大病治疗所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而建立的一种附加性医疗补助制度。2003社保年度本市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征缴基数保持不变,仍按每人每月4.11元的标准征缴。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无需申请,凡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0%给付至10万元,个人支付10%;超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10万元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按95%支付至5万元,个人支付5%。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