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们在参与江苏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审计时发现,基金当年收支相抵后,缺口较大。造成入不敷出的原因有多种,而私营企业参保率不高,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偏低是主要原因。
在审计中发现,当前私营企业失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部分私营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私营企业参保率低;参保的私营企业存在瞒报漏报职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现象;参保的私营企业欠费现象严重。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参保意识淡薄。一些私营企业主对参加失业保险的认识不足,把缴纳失业保险费看成额外负担,竭力逃避承担社会保险义务。有的企业主宁愿多给职工一点眼前利益,也不愿意支付职工失业保险费用。私营企业中不少职工认为,失业保险企业缴纳2%是好事,但个人要负担1%不能接受;另外大部分职工还认为,缴纳失业保险费与退休养老金计算无关系,缴得再多,又不能进入个人账户,不失业等于白缴。职工着重于眼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短期行为,迎合了一些私营企业主片面追求利益的心态,而助长了他们的消极参保行为,使私营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工作步履维艰。
第二,经济基础薄弱,无力承担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由于私营企业用人有较大的选择空间,许多企业在招工时就明确表示不承担录用人员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部分私营企业由于经济效益欠佳,只能勉强甚至无法支付职工的工资,更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私营企业自身经营具有局限性。由于多数私营企业规模不大,从事的是小纺织、小针织、小化工、服装加工等行业,这些行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的特点,有订单就生产,无订单就放假,经常处于开业、歇业、关闭、注消等变化之中。因此,私营企业用工随意性很大,人员变动频繁,容易存在私招乱雇现象,致使私营企业往往不按规定与职工签订用工合同,从而逃避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制度本身存在缺陷。1999年开始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一是规定的征缴手段不过硬,普遍存在“税硬费软”现象。二是对企业拒缴或欠缴保费的情况,处罚条款力度刚性不够,缺乏强制手段。三是缺乏激励机制,未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不能充分调动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积极性。
推进私营企业失业保险征缴工作,我们有如下建议:
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依法参保的氛围。首先要加强对私营企业主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私营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其次要对职工进行引导教育,让其主动向私营企业主要求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三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全方位的失业保险宣传,不断提高私营企业主和职工参保的意识。
加强基础管理,全面建立私营企业参保档案。失业保险基金主管部门对私营企业的参保情况要经常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全面清理和建立私营企业参保档案,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定期与地税、工商部门交流信息,实行对私营企业动态管理。
改进工作方法,逐步推进全员参保。一是统一“五保”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二是在私营企业扩面工作中,可采用“企业内部分层实施法”,即“先扩老板,再扩业务骨干,最后扩到全体职工”的办法;三是实行“分步实施法”,即“一树样板,二抓中间,三抓全面”的办法。
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一是主动上门做好服务工作,就地办理参保手续,争取更多私营企业参保。二是深入到乡镇对私营企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咨询活动,解答问题,宣传政策。三是完善服务体系,对失业职工及时发放救济金,以保证失业职工生活暂时稳定。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管理措施。针对部分私营企业缺乏足够的失业保险意识,征集难度越来越大,借故拒缴失业保险费的现象,可以从法律角度考虑:一是制定《失业保险法》,二是建立新税种———失业保险税,也可以与其他社会保险一并建立社会保险税。
做好部门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一是作为政府部门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联系和协调。二是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有关失业保险扩面征缴情况,商量对策,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共同做好私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三是社会保障、地税、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违规者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坚决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