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正式对外公布,该省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全面调整。这是自今年8月1日实施安徽省《工伤保险条例》以来,该省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做出的最大一次调整。
了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处长童宗伦。据介绍,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是指2003年12月31日以前,企业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该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计发,初次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