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平妇女谢耀珍向记者反映,她在开平市园林局当临时工期间,被一辆摩托车撞伤,但该局拒绝为其报销医药费,于是她向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在调查有关的情况后,劳动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园林局却认为劳动保障局在证据不充分、不确凿的情况下作出工伤认定,侵犯了该单位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 工作时遭遇车祸受伤
今年47岁的谢耀珍是2000年进入开平市园林局工作的,身份是临时工,主要负责市区一些花草树木的护理工作。2003年11月13日13:30分左右,谢耀珍像往常一样在长沙区三江道路段进行绿化护理作业时,被一辆号码为粤JF59X的男装摩托车意外撞伤。摩托车却疾驰而去。遗憾的是,交警部门调查此案时,发现这辆摩托车与肇事车辆不符,因而无法查获肇事司机。
被解雇后向原单位索赔
想到找不到肇事者无法报销医药费,谢耀珍打算自己忍忍就算了,只好推着自行车一瘸一拐地回家。傍晚,她疼得实在受不了,只好让丈夫把她送到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当时她的右手受伤流血,胸部表面有点红肿,医生给她作了简单的检查护理后她就离开了。第二天,她仍然感觉伤口疼。约一个星期后,丈夫再次陪她到医院检查,医生说她肋骨受伤导致骨膜发炎,右手拇指和肘关节都不同程度受伤。此后一段时间,她仍坚持上班,也没向单位汇报过此事。
同年12月28日,谢耀珍收到了园林局的辞工通知。谢耀珍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为了保住这份工作,自己受伤了也不敢说;而现在却被辞退了,受伤的身体怎么办?谁给钱自己看病?
2004年1月13日,谢耀珍向开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园林局支付加班费、发放劳保费等(但此要求不久后被驳回);2004年2月25日,谢耀珍向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希望经工伤认定后可以向园林局要求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引发行政诉讼
在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的同时,谢耀珍还提交了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平市交通警察大队的证明,证实自己确实在上班期间发生车祸受伤。受理此案后,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迅速展开调查,并于2月25日向开平市园林局发出“举证通知书”;4月6日,该局找到车祸的目击证人余某进行调查取证。4月22日,在园林局放弃举证的情况下,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局对谢耀珍的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于数天后向园林局和谢耀珍分别送达《开平市劳动者工伤认定书》。
7月23日园林局一纸诉状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开平市人民法院。在行政起诉状中,园林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是:“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原告(园林局)对涉案问题举证,原告已口头告知被告,谢耀珍在涉案期间正常上班,并要求被告出示有关谢耀珍受伤的证据,但遭到被告的拒绝。”据此,园林局认为“被告在证据不充分、不确凿的情况下,草率发出工伤认定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关于谢耀珍的工伤认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园林局:一切通过法律解决
谢耀珍是否属工伤,状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于怎样的出发点?记者采访了开平市园林局朱局长。朱局长说,谢耀珍称其在工作期间遭受车祸,但她此后每天仍正常上班,而且她本人也没向单位反映过此事,所以单位根本不知情。后来,谢耀珍和丈夫说园林局不肯支付临时工的工伤赔偿,事实上园林局给每一位员工(包括临时工)都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如果谢耀珍真的受伤的话,单位可以为其申请保险赔偿,根本不存在单位不愿意拿钱给她治伤的问题。而就在园林局辞退谢耀珍后,她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就不能不令人怀疑她的别有用心了。其实辞退她不是因为某个人的原因。近年来开平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招收了一批临时工。而至去年底,大部分工作基本完成,便让一部分富余人员先放假,待有需要时再通知他们上班,谢耀珍便在此之列。后来园林局收到了劳动保障局寄过来的《举证通知书》,因当时局里对此事毫不知情,于是便把此事交由律师处理。最令园林局不满的是,在接到谢耀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保障局不作调解协商就作出工伤认定,迫于无奈才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朱局长说,现在一切既已进入法定程序,那就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一切由法律说了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合法合理
开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股长张征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工伤认定不同于劳动争议,不存在调解协商的问题,只要对方在工作期间受伤的情况属实,劳动部门就可作出工伤认定。而且,对谢耀珍作出工伤认定完全是按法律规定的步骤进行的。劳动保障局在受理谢耀珍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取证。此案不但有证人证言,而且还有交警、医院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为公平起见,还向园林局发出“举证通知书”(有回执证实该局已签收)。但对方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后却拒绝向劳动保障局举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据此,劳动保障局遂认定谢耀珍受伤属工伤。
在向开平市人民法院递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中,该局认为对谢耀珍的受伤认定为工伤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的行政行为”。
短评:
愿依法办事更深入人心
谢耀珍工伤认定引发开平园林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薄公堂一案8月18日法院已开庭审理,敦是敦非,法律自会有公断。我们现在感到振奋的是,在此行政诉讼案中,原告园林局与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依法办事”,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好事。
在此案中,我们所关注的并不只是谢耀珍能否拿到赔偿金,而是一个老百姓的事件牵动了两个行政部门,它所代表的意义远远超出事件的本身。曾几时,“官官相护”成了一些部门互相“护短”行为。然而随着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普及,执法行政意识更深入人心。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对谢耀珍作出工伤认为属依法行政,而园林局认为该局对事件的处理也属依法行政,所以两单位选择了对簿公堂来处理问题。正如两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言,现在一切都依法办事,由法律说了算。园林局是否做到了依法行政、劳动保障局是依法行政还是侵权行为,法律自有公断。如果越来越多的行政部门,都有这种“较真儿”的勇气和劲头,则天下小老百姓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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