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厦府〔2005〕351号)的要求,请你们在非煤矿山日常监管时,继续严格执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在责令其限期整改期间,要及时书面函告区国土房产、工商和公安分局等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查处,并及时书面函告区国土房产、工商和公安分局等部门依法暂时收回有关证照,坚决遏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违法生产,努力使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得到根本提升,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