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律师:
您好!去年11月28日向您提出的医疗期问题,答复后使我对医疗期的有关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
作为企业劳资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我对医疗期满后的劳动能力的问题不知如何操作和把握。如:一职工因病休医疗期两年已满,本人还不能上班。若能及时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4级的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5-10级的合同到期可解除劳动合同,则顺理成章。但本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对劳动能力的鉴定并不是随时进行,而是每年不定时地进行3-4次。这样,对该职工的劳动能力就不能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在该职工医疗期满后,可能形成这样的情况:1、延长其医疗期,等待鉴定,延长期间病假工资需照发。2、职工不同意“延长”医疗期,要求再休一个新的医疗期。而新的医疗期满又出现上述情况,如此往复地休下去,造成企业负担,无法解除合同。如若职工真有病倒也罢了,但职工若是泡病号,企业又该怎么办?另外,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6条中“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应如何理解?
黄途
黄先生:
你所说的劳动能力鉴定不能及时进行的问题在实践中是不应该出现的。即劳动部门对劳动能力的鉴定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随时进行,而不应“每年不定时地进行3-4次”。所以你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出现,皆因劳动部门不依法行政所致。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劳动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并可要求其承担因其不作为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是指:某职工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所规定的医疗期未满,而医院对其疾病或者伤情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已经结束,不再进行治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