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读者汪明成向本报服务热线反映,他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已经3年,最近因病在家休息,上周公司分管劳动工资的人员让他自己决定是否继续办社会保险,如果要办,就得自己全部出钱。他所了解的情况是,缴纳社会保险金是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并非全部个人出资。而且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他想了解,单位的这种做法对吗?
记者走访了省社保局,了解到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这种义务不能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采用协议的方式而解除。这种规定明确说明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没有选择权,另外,缴纳社会保险也是对社会的义务。所以,用人单位把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推给劳动者,把社会保险包括在劳动者的工资中以及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由劳动者自己决定的约定等做法是不正确的。实际上,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一部分进入劳动者个人账户,另一部分要进入社会总保险金的一部分,从而为整个社会保险提供保障。汪明成目前仍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该单位就应当继续承担这一法定义务。是否办理社会保险不由个人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