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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地震应急预案
本文作者 佚名 摘自 机电之家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快速、有序、高效地进行, 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金华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照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
等    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
7.0级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重大
6.0?7.0级
较大地震灾害
3?49人
一定
5.0?6.0级
一般地震灾害
3人以下
一般
3.5?5.0级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首要任务,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迅速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努力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地震应急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根据地震震级和地震灾害的伤亡程度、损失大小、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分工负责,协同应对。县各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施其责,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4)广泛动员,依靠科技。地震应急工作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发挥社区和乡镇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以及基干民兵在地震应急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发生地震灾害后,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灾害的应急与救灾工作。
2.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县长(必要时由县长直接担任指挥长)
副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地震工作的副主任
县地震局(科技局)局长
县人武部负责人
县公安局负责人
县武警中队负责人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局、县广电局、县电信局、县供电局、金温铁路武义站、县环保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外事办、县防疫站、县旅游局、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同志。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乡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协调驻武部队迅速组织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5)必要时,组成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灾区应急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县地震局(科技局)局长
成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科技局)(预备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人防办),可视情况和应急需要,下设综合联络组、震情信息组、灾情信息组、资金与生活保障组、抢修抢险组、医疗卫生组、灾民安置组、新闻宣传组等,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与组成。
2.2.2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震情分析会商,分析、判断地震趋势。
(2)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3)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地震现场指挥部以及上级地震紧急救援队和县外地震救援队伍的应急工作。
(4)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组织震害损失调查。
(5)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
(6)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7)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地震信息的监测
将本县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省、市的统一计划布局,加强本县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升级与维护管理,提高地震监测及信息处理能力。
3.2  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本县境内被划入预报区后,县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向上级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3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地震预警等级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3.3.2  地震预警发布
省、市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本县境内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
各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和处理
对本县发生3.0级以上的地震,县地震局(科技局)在震后15分钟内,将初步判定的地震震级、地点、时间速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并及时报告市地震局。在震后30分钟内将确定的地震震级、地点和时间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并及时报告市地震局。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地震局(科技局)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收集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信息,汇总上报县政府和市地震局。县人民政府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及时与上级保持联系,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县民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务、电力、通信、广播电视、铁路、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相关灾情,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民政局。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震情、灾情、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情况,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上级外事部门,并抄送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震局和民政部门。
4.2 应急响应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后,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Ⅲ级响应,由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迅速作出应急响应,实施县级地震应急预案,调查了解震情、灾情及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及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震局、民政部门报告,同时通报驻武部队;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指挥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应急措施;负责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在震区必要的条件保障;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负责省地震局现场工作队伍在震区必要的条件保障。
4.3  现场紧急处置和指挥协调
应对地震灾害,尤其是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县政府建立现场指挥部,紧急处置各类险情,现场指挥与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全力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4.4.1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有: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协调现场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接待县外支援队伍。
(3)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若发生次生灾害,组织力量消除危害。
(4)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等生命线设施。
(5)估计救灾物资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组织开展震区有关建筑物的安全鉴定工作。
(7)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4.4.2  现场指挥与协调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主要内容有:
(1)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
(2)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
(3)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
(4)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
(5)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5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县地震局 (科技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人员搜救。
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搜救。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组织指挥部队抢救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卫生局: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
4.6  群众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县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灾区当地乡镇(街道)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各级各类地震救援队伍要加强必要的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急人员要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对受地震损坏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7  次生灾害防御
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
县水务局:指导因地震引发水利工程险情的抢险工作,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县供电局:对灾区所属企业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御。
县建设局:对城市灾区易发生燃气爆炸或者水管爆裂引起火灾、水灾等次生灾害源加强监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御;组织开展危房鉴定。
县国土资源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组织地质灾害评估。
县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控。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的紧急处置。
4.8  地震监测与趋势判断
县地震局 (科技局):负责组织地震的跟踪监视、异常情况调查落实、震情会商分析、地震趋势判断等。
4.9  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县地震局 (科技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县地震局 (科技局)、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及时统计和上报灾情。
5  应急保障
5.1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组织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防止食物中毒案件的发生;组织指导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帮助。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5.2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金温铁路武义站: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现场工作人员的交通、应急救援人员与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5.3  通信保障
各通讯运营机构:保障通信指挥系统的畅通,尽快恢复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
县广电局:组织协调和保障广播电视信号传输。
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畅通。
5.4  电力保障
县供电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电力供应。
5.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县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供排水、天然气(煤气)供气管道、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等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5.6  粮食、物资供应与组织捐助
县发展与改革局: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县经贸局:组织有关生活必需品及煤炭、成品油等重要商品的应急供应。
县民政局: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5.7  维护社会治安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保障灾区社会治安,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5.8  重要目标警卫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5.9  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县发展与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争取上级部门资金支持。
5.10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报道
县地震局(科技局):拟定涉及震情的新闻报道方案和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和报道。
县委宣传部: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震情灾情有关的新闻,必要时组织协调进行新闻发布;组织开展对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典型事迹的报道。
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科协: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科普宣传和教育。
5.11  接受县外援助
县民政局:接受上级民政部门下拨的和县外提供的紧急援助款物。
县地震局(科技局):接受和安排到我县参加抗震救灾的县外救援队伍。
县卫生局(县红十字会):接受县外红十字会组织提供的紧急援助。
5.12  涉外事务
县外事办、县委宣传部、县旅游局、县防疫站等部门:负责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
5.13  保险理赔
各保险公司:做好防灾减损的有关宣传工作和灾后理赔、给付工作。
5.14  预备指挥部办公室
县人防办:负责预备指挥部办公室的开设。
5.15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5.16  指挥部技术系统保障
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要加强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的建设,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正确指挥。
6  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6.2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3  调查和总结
由县地震局(科技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政府及市地震局。
7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7.1  破坏性地震临震的应急处置
破坏性地震临震是指县人民政府发布即将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预报后的状态。临震预报发布后,即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县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响应:
第一,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与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系,根据震情发展和当地建筑物抗震能力适时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第二,县地震局(科技局)加强震情监视和群测群防,及时收集、分析、核实、上报各项宏观异常。
第三,部署应急工作和对生命线工程与次生灾害源的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第四,开展防震减灾应急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避震知识水平,保持社会安定。
如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则进入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程序。
7.2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应急处置
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出现波及一个以上乡镇(街道)的地震谣传,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1)县地震局(科技局)迅速查明地震谣传的来源、谣传波及的范围、产生的原因和背景,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
(2)县人民政府判断震情趋势,针对谣传动向,确定地震谣传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开展辟谣,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3)谣传发生地乡镇(街道)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澄清和平息地震谣传。
(4)如事态严重或加剧,县人民政府视情请求上级政府和地震部门派出工作组赴谣传发生地区,协助平息谣传。
(5)谣传发生地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县地震局(科技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6)公安部门要协助谣传发生地乡镇(街道)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谣传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者,开展教育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县人民政府将地震谣传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地震局。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我县举办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地震局(科技局)进行应急戒备,强化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7.4  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县(市)发生地震使我县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发生毗邻县(市)的群众大量进入我县境内避难的情况,所在乡镇街道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地震局(科技局),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响应,部署和指挥有关应急工作;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习
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科协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8.2  监督检查
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地震局(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武义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8.3  奖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气、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省、市地震局备案。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地震局 (科技局)承担。
9.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地震局 (科技局)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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