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因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引发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本着快速反应、综合调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依法行政的原则进行。 快速反应原则。出现价格异动事件时,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第一时间作出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启动预案。 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调节市场,平抑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属地管理原则。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和县级物价部门要积极行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价格稳定工作。 部门联运原则。县价格主管部门是应对价格异动事件主要责任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经贸、公安、统计等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有关协调和配合工作。 依法行政原则。在应对突发性价格异动事件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出台价格干预措施、动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县财政拨款)和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要严格遵守应急值班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的特别审批制度、应急物资调配制度和价格信息通报制度。 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警情级别,实行紧张状态级、紧急状态级、特急状态级三级值班制度。紧张状态级警情实行紧张状态级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紧急状态级警情实行紧急状态级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实时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监控市场价格和接听价格举报电话。特急状态级警情实行特急状态级值班制度,24小时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全天实时监控,价格举报中心保证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 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初步提出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建立相应的警情专报机制。紧张状态级警情实行一周一报或一周两报;紧急状态级警情实行两天一报;特急状态级警情实行一天一报或根据情况具体确定上报时间和次数。专报机制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告。 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的特别审批制度。根据市场价格异动事件的事态发展,县物价局要及时制定和调整适应不同级别警情的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预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在紧急情况下,由县物价主管部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对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和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限量供应等措施,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采取从重处罚规定。 应急物资调配制度。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是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手段。县物价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物资供求情况,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化动向,研究、制定、提出统一调配物资的意见和建议,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价格信息通报制度。县物价部门和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价格和市场情况报告县物价局,经汇总整理后,分别上报县政府、市物价局,同时反馈或通报有关单位。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形 (一)紧张状态级警情。指仅在个别乡镇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多数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的消费心理发生恐慌,造成市场秩序出现混乱,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紧急状态级警情。指在全县多数乡镇范围内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多数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的消费心理发生恐慌和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秩序出现混乱,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生活秩序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特急状态级警情。指在全县范围内,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服务)已涉及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关系国计民生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品种,平均价格涨落幅度超过正常情况,群众心理极度恐慌,行为失控,产生了抢购等较为严重的非理性行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对社会经济活动和群众产生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县级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物价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物价局局长担任。成员分别由计划、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公安、统计、物价等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县级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物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应对价格异动事件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级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应对价格异动事件预案,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的建议和意见; (二)根据市场价格形势,认定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报请县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有关应急预案;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动用储备物资、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政策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对全市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对全县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六)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县级应对价格异动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价格信息的收集与传递,价格走势的预测与分析,判断价格异动事件警情级别。 (二)负责起草、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种文件、材料;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充当决策参谋;组织对外宣传。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督促决策落实及反馈决策执行情况。 (四)完成县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预测和分析,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对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对措施,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案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搞好宣传报道工作。 (二)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物资生产、调运和商品供应,满足市场需求,平抑市场价格。 (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囤积居奇、缺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价格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并依法实施价格部门提请吊扣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四)财政部门负责运用财政手段平抑价格。 (五)统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与分析。 (六)公安部门负责做好价格异常波动时的社会治安工作,追查造谣生事者;控制和处理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章 各类预案 第十条 紧张状态级警情的预案 (一)发生价格异动事件警情后,应启动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预案,价格异动地乡镇和县级物价部门相关人员要迅速各就各位,掌握情况,分析判断警情,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二)启动紧张状态价格监测报告和值班制度。价格异动地的乡镇政府和县级物价部门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商品(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价格异常波动原因、价格走势及对策建议等向县政府及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价格异常波动的乡镇政府和县级物价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人员值班,监测市场价格,接听价格举报电话。如遇紧急情况,则启动紧急状态值班制度。 (三)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重申各项处罚规定;通报政府对事件所持的立场、态度及即将采取的措施;提醒经营者要加强自律,遵纪守法;对群众的价格举报,价格异动地的价格部门要及时调查取证,对确属价格违法的,坚决依法实施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不构成价格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劝阻,防止其跟风,推波助澜。 (四)价格异动地的乡镇政府和县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 紧急状态级警情的预案: (一)出现紧急状态级警情后,迅速启动紧急状态下的监测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安排相应的值班人员。 (二)启用价格干预措施和从重处罚规定的特别审批制度,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对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采取从重处罚规定。 (三)按法定程序动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县财政拨款)和储备物资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四)价格异动地的乡镇政府和县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应对价格异动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特急状态级警情的预案 (一)启动特急状态级的监测报告和值班制度,安排相应的值班人员。 (二)提请县政府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在我县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三)提请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调配紧缺物资,保障市场供求,平抑价格。 第四章 预案启动 第十三条 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由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策并启动预案。 第十四条 预案启动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或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情况时,立即开展应急工作,迅速掌握情况,准确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类型,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应对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步,由领导小组组长迅速召开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分析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类型和趋势,作出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决策。 第三步,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及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分工原则、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价格异动事件结束后,价格异动地乡镇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完善应急工作预案意见,经领导小组和县政府决策,对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实施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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