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有条不紊地采取措施,快速、有效、有序地进行事故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结合我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柞水县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柞水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除外)、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施安装、使用过程中突发的重特大事故。
第三条 重点适用范围:
(一)液化石油气站;
(二)压力容器比较集中的陕西盘龙制药有限公司、欧珂制药有限公司、柞水县油料加工厂;
(三)输送介质为易燃易爆物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如加油站、油库等单位的汽油管道;
(四)使用电梯的公共场所。如县党政综合办公大楼、各宾馆、酒店、百事特商城等。
第四条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级别。按照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本预案所指重特大事故是指严重事故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即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无人员伤亡,但有设备爆炸的事故。
第五条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类别:
一类事故:盛装、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后可能引发火灾、人员中毒的设备爆炸事故。如液化石油气贮罐、管道、气瓶爆炸事故,加油站、油库汽油管道爆炸事故等;
二类事故:盛装、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后可能引发燃烧、爆炸、人员中毒的设备泄漏事故。如液化石油气站设备泄漏,运输上述介质的槽(罐)车泄漏,加油站、油库的汽油管道严重泄漏等设备泄漏事故等;
三类事故:锅炉及盛装、输送非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事故;
四类事故:电梯、起重机械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柞水县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政府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质监局、公安局主要负
责人任副组长,县城建局、安监局、卫生局、环保局、电力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县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当前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成 姓名 职 务
组长 陈绪忠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李久品县质监局局长
成员 常建荣 县公安局局长
卢功浩 县城建局局长
叶宜海 县安监局局长
余达平 县卫生局局长
孔 刚 县环保局局长
王金水 县电力局局长
沈诗文 县质监局副局长
张秀成 县质监局支部书记
李学明 县总工会副主席
张金水 县交警大队队长
王 芳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队长
第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一旦发生,各相关部门在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各自分工迅速投入救援工作,其职责是:
(一)向县政府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二)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启动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三)保持联络畅通,及时上传下达各类情况;
(四)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研究补充、完善救援措施,迅速、高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
(五)协调、调配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物资;
(六)联系省、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组提供事故救援和技术支持;
(七)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协调工作;
(八)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纪律要求
(一) 在事故发生后,不能借故请假或不参与救援工作;
(二) 服从指挥,无条件听从指挥调遣;
(三) 保持通讯畅通,紧密联系,及时报告各种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事实真相;
第三章 预测预警系统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监测。特种设备安装、使用,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行安装前告知和使用登记注册制度;按时实施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设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检查、维护、保养制度,按照早发现,早处置的原则,力争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条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控制事故扩大蔓延,同时以最快方式报告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话:4321356、13992485665)。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县政府( 4321643 )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335137),直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根据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迅速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紧急联动,投入事故抢险救援。事故发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现场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而需要改变现场状况时,必须做好标记和拍照,详细记录绘制现场简图,见证人员应签字,并妥善保存现场痕迹、物证等,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态。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七)报告时事故现场的现状;
(八)事故原因等。
第四章 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一条 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级别和类别,立即通知相关单位按下列措施响应,实施救援。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向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情况,指挥现场救援;
(二)质量技术监督局留守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要保证信息畅通,及时上传下达情况,向上级专家、技术机构请求技术支援。
(三)消防、武警立即投入现场抢险和清理现场、抢救人员,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控制、消灭现场火灾或稀释、清除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力争将事故损失和人员伤亡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公安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管制,疏散周围群众,清理周围环境,消除周围的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
(五)公安交警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疏导交通,调配抢险救灾所需车辆;
(六)电力部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紧急切断事故区域电源或为保障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供应;
(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实施人员救治。
(八)安监局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工作,联系抢险物资供应;
(九)总工会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单位组织职工开展自救抢险和协调善后处理工作;
(十)环保局赶赴现场负责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并做好事后环境清理净化工作;
(十一)城建局按本部门职责做好现场救援工作。
以上1-11项救援措施适用于一、二类特种设备事故,1-9项救援措施适用于三、四类特种设备事故。
第五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严重特种设备事故调查,重大以
上事故由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市政府以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上级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处理建议予以督促落实。
第六章 事故救援预案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技术保障。柞水县特种设备事故救援,技术上
依托商洛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组和市锅炉特种设备检验所(电话:2313358 2338492)。
市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组成员如下:
|
姓名 |
工作单位 |
专业 |
职称 |
项目 |
|
陈运生 |
市质监局 |
热能 |
工程师 |
锅炉 |
|
黄维清 |
市锅检所 |
机械 |
工程师 |
锅炉 |
|
蔺建设 |
市锅检所 |
内燃 |
工程师 |
锅炉 |
|
韩建昌 |
市锅检所 |
机械 |
工程师 |
容器 |
|
刘云峰 |
市锅检所 |
化工工艺 |
助工 |
容器 |
|
刘银生 |
市锅检所 |
机制 |
工程师 |
机电类特种设备 |
|
郭英科 |
秦威公司 |
自动仪表 |
工程师 |
机电类特种设备 |
|
薛争峰 |
市供电局 |
电器 |
助工 |
机电类特种设备 |
|
陈亚清 |
商洛氮肥厂 |
机制 |
工程师 |
容器 |
第十四条 通讯保障。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集救援相关单位人员的联络方式,及时制作、更新通讯录,并实行常年24小时值班,保证通讯畅通。
第十五条 交通保障。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车辆加强维修保养,常年保持良好状态,随时待令出发,保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六条 其他保障:按照全县事故紧急预案执行。
第七章 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十七条 本预案印发至各相关单位,保证相关人员人手一册,并每年组织全体相关人员集中学习培训一次,以保证所有相关人员能熟悉并正确运用该预案。
本预案的演习按全县统一安排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预案根据我县特种设备发展变化状况及省、市最新要求,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更新,确保适用。
第十九条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