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了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消除给居民健康和生活带来的严重威胁,确保我县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2、预案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陕西省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商政发〔2005〕8号《商洛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农业部牲畜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3、适用范围:包括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及其它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一类动物疫病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1)应急指挥系统:县上设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主任和县畜产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公安、 卫生、交通、经贸、工商、民政、科技、司法、交警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领导小组下设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执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产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畜产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畜牧兽医站、动检站、畜产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的控制工作,决定有关重大事项,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乡镇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执行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具体办事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部门职责 畜牧部门:调集动物防疫和疫情监督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范围,提出是否实施封锁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组织参与对疫点内畜禽类的扑杀及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接种;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建立防疫物资储备库,负责储备疫苗、药品、试剂、诊疗器械及防护用品等;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所需资金,落实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协助畜牧部门及动物检查站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检疫和消毒工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类的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决定是否关闭疫区内畜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做好消毒、预防工作。 电信部门: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保证疫区通信畅通和疫情电传报告秘密工作。 经贸、司法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搞好配合,并做好本系统的防治工作。 科技部门:负责技术储备工作,安排疫情研究项目。 (3)县疫情控制执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向疫区调拨储备应急防疫物资、药品、疫苗等;组织人员赴疫区指挥疫情控制扑灭工作;监督各乡镇、各部门按要求落实控制扑灭措施。 2、工作程序 (1)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疫情控制执行办公室要迅速调查疫情发生情况,分析疫情趋势,并将疫情详细情况及建议报县疫情控制领导小组。 (2)县疫情控制领导小组根据执行办公室上报情况,立即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定疫情控制事宜,决定启动县应急预案,向相关乡镇及部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报县政府、市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安排部署全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工作;疫情得到控制后,决定停止实施应急预案,宣布解除紧急状态。 3、工作原则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法防控和扑灭疫情。 (2)严格按照“早、快、严、小”的防控原则,统一布防,依靠科学,群防群治,果断处理。 (3)严格疫情确诊程序和疫情报告制度,严格保密规定及依法公布原则。 (4)内紧外松,统一报道,对外宣传报道实行审批制度。 (5)运用法律、行政、技术和经济手段,采取防、检、监、查、封、隔、杀、消综合防治的措施,就地隔离、封锁、集中控制和扑灭。 (6)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反应灵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确认机制 1、疫情诊断防治支持系统。成立县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小组。组长由县畜牧站站长担任,成员由县畜牧站、动检站兽医师和助理兽医师技术干部担任,并成立由县畜牧站站长任组长、动检站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县重大动物疫情紧急防治队。各乡镇也要相应成立诊断防治支持系统,具体承担疫情现场诊断和紧急防治工作。 2、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分级 一级疫情:在30日内2个县区以上发生,疫点10个以上;或一个县区在30日内疫点10个以上;或某一个乡镇在30日内发病畜在100头(只),禽群在5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在30日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5—10个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畜在50—100头(只);禽群在1—5万只。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口蹄疫、禽流感疫病的。 其它疫病按有关规定划分。 3、疫情确认:动物防疫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防疫人员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确认,对于疑似病例难以确诊的,要及时采集病料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市级检测机构难以确诊的,派专人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确诊。 4、疫情报告 (1)疑似病情的报告。乡镇动物防疫部门确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及时向县动物防疫部门报告,同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执行办公室。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执行办公室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县疫情控制领导小组和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 (2)确认疫情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在接到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病例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疫情控制执行办公室,同时报告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领导小组。 5、疫情公布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凡重大动物疫情统一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四、疫情应急响应 1、疫情报告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病例时,应立即向乡镇动物防疫部门报告;乡镇动物防疫部门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治措施,并向县重大动物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6小时内分别将疫情上报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时赴现场采取防治处理措施,并采取病料送市或省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确诊。 (1)疫情报告方式:报告、传递疫情,应以电话或传真等最快方式,书面材料必须标注密级。 (2)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畜种、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初诊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控制区范围确定 确定是重大动物疫病后,疫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会同乡镇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控制区范围,提出疫情级别,并立即向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领导小组报告。 疫情控制领导小组应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畜禽及其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决定,报经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措 施。 (1)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屠宰、经营单位。 (2)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3)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半径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控制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3、封锁令的发布及实施 (1)发布封锁令。疫情确定后,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2)实施封锁。 疫点:①严禁人、畜禽、车辆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的,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部门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②疫点出入口必须采取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禽圈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③所有畜禽及其产品,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疫区:①交通要道处设置警示标志,建立临时检疫消毒站, 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动,对进入人员、 车辆进行消毒。②停止畜禽及其产品的交易、流动。③对易感畜禽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受威胁区:①对所有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②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控制区:关闭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3)封锁时限。 口蹄疫为14天,高致病性禽流感为21天。其它疫病按有关规定执行。 (4)解除封锁。 疫点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县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疫情控制领导小组或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解除封锁令。 4、消毒准备与消毒 (1)消毒前的准备:①必须消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②必须选用对所发疫病病毒有效的消毒药品;③备好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消毒容器等。 (2)消毒。①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②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③饲料、垫料、粪便等,可采用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④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物,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⑤疫点内的办公区、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取喷洒的方式。 5、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 五、应急后期处理 1、补贴评估 为了保护饲养者的合法利益,减轻经济损失,扑杀前应对存栏的活病、死畜、禽、畜禽产品进行合理的评估登记。 (1)应由两个以上兽医专业和有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 (2)评估对象为疫点内被扑杀的畜禽、销毁的畜禽产品和其它需要烧毁的栏(笼)舍、饲养及饮水用具、饲料等物品。 (3)评估结果由养殖户、评估小组签名后,报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执行办公室确认核准,方为有效。 2、执行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农业、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1、物资保障:建立县应急物资储备库,负责储备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物品等。储备库应建在便于贮运、安全保险的区域。 2、资金保障:县财政每年应保证3—5万元防疫经费,各 乡镇每年应保证0.5—1万元防疫经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酌情增加;经费主要用于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病监控等所需。 3、技术保障:在县畜牧站设立县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负责配合省市指定单位联合进行病毒鉴定、毒力测定及确认、诊断、研究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4、人员保障:设立疫病诊断技术组和紧急防治队,负责向执行办公室提供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结果。 5、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疫情所需和技术要求储备的应急物资,由重大动物疫情控制领导小组执行办公室统一调配;并根据其有效期及时进行更换,保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应急物资只能用于控制和扑灭疫情,禁止随意挪用。 6、监督检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预案执行不力,防检措施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 1、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从事畜禽饲养、经营和畜禽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3、对违反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预案启动与封锁令的发布须同步进行。 5、对在实施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扑灭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6、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际国内动物疫情走势走向,定期制定和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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