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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本文作者 佚名 摘自 机电之家

 

 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三、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 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四、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在市、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工作。
 
五、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卫生局局长。
             
成  员:政府办、公安局、监察局、人劳局、经贸局、教育局、交通局、信访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畜产局、审计局、旅游局、环保局、司法局、粮食局、药监局、爱卫会、广电局、交警队、物价局、乡镇政府主要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县境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和指挥,决定采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组织成员部门,按照事件的需要,认真履行职责。
             
成员部门职责:经贸、粮食、物价部门组织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准备、调度、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和物价的稳定;财政部门负责经费支持和使用情况的监管;教育部门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公安、司法、信访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交警、交通、火车站等单位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事件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畜产部门组织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禽家畜以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药品重大事故的查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的监督和管理;旅游、经贸部门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和旅游团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环保部门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爱卫会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垃圾,开展除四害等活动;民政部门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县人劳、卫生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宣传、广电部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报道,危机心里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监察部门组织对事件处理过程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应急资金使用情况,应急处置,行为进行全程督查;审计部门组织对事件处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稽查,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科研攻关、紧急物资的进购,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应法规的制订以及县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四个工作组:
    
1)办公室(电话:4343305):设在县卫生局,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负责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和办公。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技术培训和成员单位的组织联络;对其他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等工作。
   
2)调查处置组(电话:4343308):
           
组 长:县卫生局主管疾控和卫生监督副局长。
            
成 员:卫生局、公安局、交通局、相关乡镇政府、疾控中心、卫生监督   所、医疗机构和事件相关部门负责人。
           
职责:负责事件原因的调查和现场救护,人员排查、救治和转运,工作秩序的维护和现场消毒,有害物的处理等,并根据事件的势态和波及范围对涉及人员进行跟踪排查,组织对县境内和周边环境情况的调查和处置。
   
3)医疗救治组(电话:4343306):
            
组 长:县卫生局主管医政副局长。
            
成 员:县医院、中医院、疾控中心、妇保院、卫生监督所、乡镇卫生院主要负责人及医护人员。
           
职责:负责医疗救治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事件人员的现场、转运途中和住院环节的救治、医疗、护理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电话:4322597):
             
组 长: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财政局、经贸局、卫生局、民政局、交通局、交警队、监察局、技术监督局、粮食局、药监局、相关乡镇政府和事件相关部门人员。
职责:负责提供事件处置中必需物资、药品、器材的调运、购置、储备、发送所需费用支持,提供事件人员和工作人员生活安排,组织调度处置事件必须的车辆和事件人员转运,维护道路畅通。
     
5)善后处理组(电话:4321336
          组 长县监察局局长。
          成 员民政局、人劳局、监察局、审计局、经贸局、信访局、物价局、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职 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后期评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奖励、抚恤、责任追究以及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等工作。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
、应急反应原则。
     
1)分级响应原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并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提请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2)高度重视在学校、区域性或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事发地之外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反应措施。
         (1)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
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
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
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
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机构是责任报告单位,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或防保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及前款所述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是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应及时向当地医疗机构或防保机构报告。医疗机构和防保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的性质依照法律法规程序向有关单位和卫生局报告。发现为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应在向县疾控中心报告的同时向县卫生局报告。怀疑为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的,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的同时,向卫生局报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向县卫生局报告。卫生局可根据事件的性质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调查确认。确认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结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请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并向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市、省、国务院批准终结。
       6
、善后处理
     
1)后期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上一级卫生主管部门。
    
2)奖励。县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3)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抚恤和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
、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县卫生局负责本县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并根据相关信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处置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常规监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各级医疗机构应加强急救科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能力。成立由各科技术骨干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县域内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4)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建立由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能力。
       
5)培训和演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适时开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县卫生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2
、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2)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应保障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经费和物资储备费用,所需费用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各单位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
、法律保障。各级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严格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实施责任追究。
        4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八、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必要时制定本县特定单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九、名词术语
        1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4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指具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征,即突发性,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十、本应急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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