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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本文作者 佚名 摘自 机电之家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水平,最大限度地减灾避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2、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安排,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5、各乡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陕西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辖区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连阴雨、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在柞水县境内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气象灾害应急非常设协调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县级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本级气象部门。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气象、计划、商贸、民政、军队、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建、交通、电信、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环保、安监、广播电视、电力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职责
  政府职责: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指挥机构职责: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完成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督查、落实指挥机构的重大决定;为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雪)、消雾、防雹、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实施雷电防御安全作业;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1)计划、商贸部门:调配物资、医药用品,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2)军队、公安部门: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3)民政部门: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4)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5)建设部门: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6)交通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等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7)电信部门: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8)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及时提供水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9)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10)广播电视等部门: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其他媒体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11)电力部门: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和电力供应保障。
  四、预警和预防机制
  1、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县气象局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
  (2)县气象局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其他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2、预警预防行动
  县人民政府收到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做好启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预警支持系统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4)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4、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
  (1) Ⅳ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重大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等级达4级、强雷电灾害、强龙卷风等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5人以上,小于10人;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小于5万人;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小于5000间。
  (2)Ⅲ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暴雨(雪)、沙尘暴、重大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等级达4级、重大雷电灾害、重大龙卷风等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10人以上,小于30人;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小于10万人;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小于1万间。
  (3)Ⅱ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特大暴雨(雪)、强沙尘暴、特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强高温热浪、强冰雹、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等级达5级、特大雷电灾害、特大龙卷风等特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30人以上,小于50人;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小于30万人;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小于10万间。
  (4)Ⅰ级预警。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预报预测出现特大暴雨(雪)、强沙尘暴、特大气象干旱、强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强高温热浪、强冰雹、等极端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已出现、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死亡人数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
  五、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1、应急预案启动
  (1)县人民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气象部门发布。
  (2)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2、应急响应
  (1)县级应急响应,由各级指挥机构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2)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当地人民政府可通过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向邻近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3、信息共享和处理
  (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信息共享。
  (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地区通报。
  (4)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
  4、应急通信方式
  (1)参与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待班制度。
  (2)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5、紧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气象部门
  灾情发生地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及时向上级主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和指挥机构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2)相关部门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指挥机构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6、动员社会力量
  (1)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2)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7、气象灾害评估
  (1)气象灾害发生地,由气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
  (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8、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机构统一发布的信息。
  9、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终止,由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六、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1)民政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2、社会救助
  (1)设立气象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助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2)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助款物。
  3、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4、灾害保险
  (1)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尽快做出赔偿。
  (2)鼓励灾害事故发生单位、保险公司和公民积极参加灾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专业救援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七、应急保障
  1、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3)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4)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2、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2)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军队、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指挥机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5)计委、商务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救助物资储存、调运制度,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3、技术储备与保障
  (1)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4、宣传、培训和演习
  (1)气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部门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对本部门的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3)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气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习。
  5、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八、附则
  1、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责任追究
  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和《陕西省气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预案管理与更新
  (1)县气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3、解释
  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分为较大、重大、特大、极大四级,较大、重大标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特大、极大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本预案由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并负责解释。
  4、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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