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有位朋友是名木工,常年在一个木场(该木场原来有营业执照后来没有年检被取消)工作。 我朋友没有与老板签合同。 其中报酬以按件计算而且工具是由我朋友自己带过去的。
去年我朋友在工作中磨工具时因为沙碖破裂击伤左眼导致失明。医学坚定为七级残疾。请问各位老板要不要负责?
解答:你朋友无论和老板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费关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