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没听医生的建议,做了另外一种手术,但因工致残10级总是事实吧,可单位却一直不肯承担工伤补助费10000元。”昨天,孙先生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帮助下,获得了自己应得的补偿。
2004年9月,孙先生进入某木业公司上班。10月的一天由于发生工伤,造成他右手中指末几节缺损,经鉴定为工伤致残10级,但其公司拒付工伤补助费和报销工伤鉴定费。
公司的理由是孙先生发生工伤后公司已承担了一切医疗和交通费用,并给予了生活补贴。由于孙先生医疗时未听取医生做锁骨下皮瓣术的建议,而是做了清创残修术,才构成10级伤残。按规定是该支付其10000元,但孙先生本人对目前这样的结果负有很大责任,所以公司只同意支付5000元,并报销工伤鉴定费。
仲裁委员会认为,孙先生在医疗中选择了“清创残修术”并无不妥,故裁决公司支付孙先生工伤补助费10000元、报销工伤鉴定费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