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下发了《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全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制度,并明确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
据了解,上述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城镇其他企业。凡在城六区,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在市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注册的用人单位,分别向所在开发区申报办理失业保险业务;其他用人单位在其所在地的区、县申报办理失业保险业务。《实施意见》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同期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市同期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此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或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经营,处于停产期间,暂时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经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以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自核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