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25日19时35分,某轮船公司A轮队承运江阴至射阳石料,在长江丹徒水道大港红浮附近发生碰撞停靠船的重大事故,该队3艘100吨级钢驳沉没,船货全损,直接经济损失12万余元。
一、事故经过
A轮队为内河小型吊拖船队,12艘钢驳,载重1200吨,由A轮拖带。该轮队当日18时50分过谏壁船闸准备出江,因正值长江洪水期,由B轮协助拖带。A轮在前B轮在后.共同吊拖.双排一列式队形,于19时3分出谏壁口驶往高港。
当时能见度正常。落潮,流速较快。A轮队沿南岸主流下驶,航速每小时15公里。19时22分平丹徒3号黑浮。此时,A轮操舵的大副刘某发现的前方有一顶推船号灯,认定为上行顶推船队,遂开启红色闪光信号灯,欲与其左舷会船,并操右舵将船队向右调整。19时25分平大港红浮,横距约70米。此时刘某发现来船信号灯消失,遂进行寻找。19时33分,A轮船长丁某来到船首,发现本船船位偏向岸边,并见前方不远处有一团黑影,立即进驾驶室,急操左舵,将船队大角度向江心横拉,但为时已晚,19时35分船队右侧第四、五档和左侧尾档三艘驳船相继撞到停泊在镇江港大港作业基地趸船外侧的大型分节驳上而沉没。
二、事故原因
1.疏忽嘹望 盲目避让
《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规定:船舶应当随时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嘹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A轮严重违反了这一规定,驾驶部值班人员在航行中思想麻痹,操舵的大副刘某将在江南岸边趸船附近进行港口作业的顶推船(A轮队平大港红浮时该顶推船已在趸船下方系泊完毕)误作上行船队,他不详细察看周围环境,也未报告值班大副,便开启红闪光灯,在未使用声号和VHF进行联系,也未得到来船任何应答信号的情况下,认定与来船左舷交会,并盲目将船队向右岸边上避让。其时船队正受裕龙洲口强横流推压,在前进的同时迅速向江南岸边偏移而碰撞停靠船舶。这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思想麻痹 互相依赖
A轮大副孙某为值班驾驶,因与其同班的水手刘某持有大副证书,故一直由刘操舵,船队出江前开会确定不在班人员全部加班,船长丁某属加班人员。船队出江后,船长见有两个大副当班,比较放心,就没有一直坚守在驾驶室指挥;值班大副孙某因有大副操舵、船长加班而显得漫不经心,放松嘹望,放弃指挥;操舵的刘某年初才任大副,缺乏长江航行经验,他见有大副和船长在旁,认为若有操作错误他们一定会指出的,也就大胆地驾驶了。由于A轮驾驶人员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互相依赖,特别是船长和领班大副,在如此危险复杂航道,既未按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规定自己驾驶船舶,又未认真嘹望和督促指挥,对本船的船位、航向观察不够,对航行中发生的异常情况未及时察觉,值班和加班的人员工作都未到位。这是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教训与建议
1.本起事故主要是因驾驶人员缺乏责任心、互相依赖和操舵大副技术素质差造成的。船舶单位应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
2.该公司有“航行危险复杂航段必须由船长或当班驾驶自己操舵”之规定,但该轮有章不循,在危险复杂航段船长和值班驾驶都没有自己操舵,且又放弃指挥,严重失职。船队应抓好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保障航行安全。